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2015年保险合规年会上提出对保险业合规工作的看法

时间:2015年04月28日

以下内容经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确认,

同志们:

大家好!

非常高兴参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2015年度保险合规年会。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保险业要加强学习、深入贯彻、落到实处,争取走在前列。合规年会的召开,对于同业之间交流经验、深化共识,促进全行业的合规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此,我代表中国保监会,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下面,我就保险业合规工作,谈几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准确把握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保险合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合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一方面,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业合规工作,坚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在各项监管工作中体现鼓励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违规的政策导向,规范和引导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合法轨道中运行。尤其是《合规管理指引》的颁布,为行业的合规工作确立了基本方向和要求,有效推动了合规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各保险公司以《合规管理指引》为指导,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逐步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合规管理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合规工作稳步向前推进。可以说,各公司自身有效的合规管理为行业科学发展、稳健经营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合规管理方面取得的成绩,应予充分肯定。

但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保险业合规工作仍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与现代金融业所应具备的水平以及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要特别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一)合规建设水平有待提高。保险公司的合规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不仅需要外部监管和约束,更要有内在机制和文化的培养与渗透。目前,保险公司的合规建设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不利于充分把控合规风险:一是合规理念有偏差。一些公司存在重业务、轻合规,重前端、轻后台的发展理念。集中表现在设定考核指标时,合规权重偏低、盲目追求业绩绝对值,致使合规导向作用发挥不充分,打击了合规工作的积极性。在这种制度导向之下,一些机构和人员漠视法律法规,抱有为了业务经营不惜触犯经营红线、铤而走险的心态。二是合规组织体系有欠缺。现在大部分保险公司初步搭建了合规负责人、总公司合规部门、分公司合规管理组织等三级组织架构。但有些保险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分管财务、理赔等业务部门;有的公司设置的合规负责人名义上是高管,实际上却按部门一级的负责人管理,这对于协调开展合规工作十分不利。另外,一些公司的合规部门还存在与审计等部门合署办公的现象。三是工作力量配置待充实。合规人员不仅要承担各类法律文件的合规审查、合规论证、违规案件处理,还要负责反洗钱、反欺诈等管理事项,工作面广,责任重大。目前合规人员的配置已成为制约合规切实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专职合规人员的数量即使是在大型保险公司也十分有限,分支机构的合规工作力量更是捉襟见肘。

(二)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尽管目前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市场主体合规意识有所提高,但行业违规问题依然突出,与法律要求、监管规则、消费者期待相去甚远。一是侵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保监会机关及各保监局共接收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27902件,同比上升30.62%,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便是销售误导和理赔难;另外当年保监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也是因销售误导等问题引发。二是在经营中弄虚作假。2014年,保监会系统查处最多的违法行为便是提供虚假材料,占到26.4%。例如某公司的团体财产险业务的核保部门疏于管控,致使保费收入、准备金等数据不真实,涉及保费8723万元,公司受到顶格罚款。另外,在“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中,一些保险公司自查报告也暴露出这方面的问题,比如,某公司在自查报告中涉及10.90亿元虚列手续费和1.92亿元虚列费用。这说明,经营中造假的问题作为阻碍行业发展的顽疾,仍十分突出。三是政策性保险业务违规。大病保险、农业保险等政策性保险,关乎国计民生,是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但部分保险公司不珍惜难得机遇,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在业务活动中出现违规套费、骗取补贴等问题,例如审计署在某年的公告中指出,相关保险公司在湖南的3家分支机构3年间,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手,骗取财政补贴资金3700余万元,编造假赔案套取理赔款3600多万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受到了行政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类问题严重损坏了行业声誉,十分不利于行业拓宽发展空间。

(三)应对行业新变化的能力需要加强。当前,随着新国十条的落地实施,保险业已迈入崭新的发展阶段,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一是保险业深化改革强力推进。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政府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保监会加快监管转型步伐,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密集推出了偿二代、商业车险改革、拓宽资金运用等改革举措。二是保险业务模式日新月异。保险业面临多元化、综合性经营模式的挑战,应对挑战,将为行业带来服务能力、整体效益和竞争力的全面提升,但同时也可能带来风险传染性、复杂性、破坏性的进一步加大。比如,保险业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不断地探索,既享有了开放性、支付方式多样化的优势,也同时增加了经营风险和管控难度。三是外部法律政策环境不断变化。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会对保险合同交易、产品设计等产生重大影响,新的反垄断政策也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市场经营活动。这些新的情况,给合规工作带来新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些公司还没有认识到上述变化可能导致的重大影响,基础研究不够充分,经营管理制度也没有相应完善。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保险业开发出了“雾霾险”、“摇号险”等产品,名义上是金融创新,实质却有悖监管规定和保险原理。这些比较极端的个案说明,相关公司只顾博取消费者眼球,却没有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合规管理的关系。 

最近,我会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活动。这是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合规工作的良好契机,各保险公司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在行动上要抓好落实,认真查摆问题,积极整改提高,推动合规工作实现新的发展。

二、聚焦合规经营,不断提高保险业合规工作质量

诚信是金融的生命,合规是诚信的基石。有效的合规管理机制,既是保险公司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捍卫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根本途经。合规,关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我们要以促进行业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外部监管、内控合规和行业自律三箭齐发,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努力提高保险业合规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外部监督管理。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保险法律制度,把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好,切实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关系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尤其要依法追究上级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行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披露力度,通过社会监督和消费者的理性选择,促使保险公司合规经营。

二是努力探索促进行业依法合规的新路径。客观地讲,单纯通过行政处罚的手段,难以彻底解决一些屡查屡犯的问题,一方面监管资源毕竟有限,另一方面违法成本也不够高,所以一些公司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下一步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在业务审批、高管准入、偿付能力等事项中,要与保险公司的合规情况紧密挂钩,把合规情况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参考,形成知法守法一路放行、违法违规寸步难行的监管氛围和政策导向。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和丰富监管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务的标准化和信息化,让保险公司违法不能、违法不得。三是完善《合规管理指引》。《合规管理指引》颁布以来,对于指导行业全面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总结近年来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合规管理的规范框架,保监会今年计划开展相关调研,为将来修订《合规管理指引》做好前期准备。

(二)着力强化内部合规工作。一是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合规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各保险公司要积极践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引导全员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真正树立合规就是效益、合规就是发展,守住底线、不碰红线的观念意识,切实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转变。二是健全制度,筑牢防线。要对照法律和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使合规工作镶嵌到业务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确保操作规范与监管要求的无缝连接。要建立健全合规考核制度,落实各类人员的合规责任,明确导向,激励合规。三是严格把关,务求实效。合规工作部门要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要有对法律负责、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站好岗、把好关、绷紧弦,深刻把握监管要求,把合规工作抓紧抓严抓细抓实,切实提高合规审核质量,确保经手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充实力量,强化保障。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规管理指引》的要求完善组织架构,有条件的在分支机构也要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要配备足够的合规人员,提高合规人员素质,使其具备把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能力。

(三)积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近年来,行业协会发挥其独特优势,为行业合规工作积极搭台,收获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还要继续找准定位,开拓创新,为推动行业合规工作作出更大贡献。一是加强合规工作研究。围绕促进行业合规工作,深入开展调研活动,掌握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积极向监管机构反馈,为完善合规政策提供参考。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同业和银行、证券等金融业的合规工作制度,丰富和完善合规理论研究,尤其是反垄断、反洗钱等热点问题,指导行业合规工作实践。二是加强合规工作交流培训。要积极搭建合规年会、研讨会等平台,为保险公司提供相互学习、分享经验、共同提高的机会,进一步提高行业合规专业水平。要积极回应保险公司对合规培训的需求,加强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合规培训,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三是加强对外沟通联系。众人拾柴火焰高。在司法解释等法规政策出台前,行业协会要调动行业力量,形成最大共识,作为一个窗口,对外发出行业的声音。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安部门等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反映行业诉求。四是加强合规人才建设。推进保险行业律师团的筛选工作。探索建立行业合规专家库,树立行业标杆,为行业合规发展发现人才、储备人才。

三、深入研究预判,密切关注保险法修改对合规工作的影响

《保险法》是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也是保险业合规工作的行动指南。为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形势,自去年7月份以来,保监会将推动修改《保险法》摆上了重要工作日程。目前,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建议稿)》的第二稿。接下来,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上半年将建议稿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核。

这次保险法修改,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改革创新,既释放市场活力,又确保政府监管有效。二是严格按照中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放松行政管制,清理缩减行政审批项目。三是立足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主要对保险业法部分进行修改,重点修改实践需求强烈、各方意见一致、具备法律规范条件的内容。四是把握行业发展趋势,预留必要的法律空间。

基于以上原则,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松管制,推动市场创新发展。包括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进一步丰富资金运用形式,加强资金运用风险防范等。二是强化监管,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包括明确“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调整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完善风险处置措施等。三是加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保护。总结近年来的监管和实践经验,对相关合同交易规则和监管规则作了进一步完善,有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四是规范市场秩序,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包括丰富监管执法措施;健全法律责任规定,提高违法成本等。

起草《建议稿》的过程中,保监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研究听取了行业内的意见。相关意见对于完善《建议稿》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保险法》修改后,将会对保险业的合规工作产生积极影响,合规制度的上位法依据将更加明确,有助于提高合规工作质量。希望大家密切关注立法进程,加强法律研究,掌握政策导向,根据相关规定的变化,及时对相关合规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同志们,保险合规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振奋精神、开拓创新,切实提高保险行业法治化水平,开创保险合规工作新的局面。最后,预祝本次合规年会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