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明:名股实债的法律合规风险及其防范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5月26日,“2017保险合规年会”在安徽合肥召开,会上中保协首席律师团成员、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政明发表了主题为名股实债的法律合规风险及其防范的主题演讲,以下是录音稿,未经本人确认:

在我国,有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采取了“名股实债”的模式。“名股实债”是在我国近十多年来的投融资实务中逐步形成的非法律概念,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一般包括投资方、融资方、回购方、担保方或增信方等主体。名股实债存在的法律合规风险有:被认定为股权的风险、固定收益无法兑现的风险、参与方的审批程序风险、违约风险、股东责任风险及特殊事项风险等。2017年5月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规定,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央行牵头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对于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减少通道业务、统一杠杆要求有严格规定。我国金融监管趋严将对名股实债的运作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