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深入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全面提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能力

时间:2017年05月30日

以下内容经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确认。

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的2017年度保险合规年会。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提升保险公司合规管理能力”,在当前全行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讲话精神,防范保险业风险,维护行业稳定,确保国家金融稳定的新形势下,这一主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保险业合规工作谈三点看法,与大家交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保险合规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一)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贯彻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指出,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要求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对金融业强化审慎合规经营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金融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依然错综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并未减少,经济稳定运行的基础仍然不够牢固。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面临着复杂的风险局面,需要重点关注的行业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公司治理风险、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战略风险等等,这些风险的发生往往与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方面的缺陷有关。例如,某公司在2016年1月到11月,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公司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相关规定,保监会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从严处罚。

如何有效防控这些风险?我认为,讲法律、守规矩是基础。“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风险防控中,合规就是墨线,是磨刀石,是“木直”和“金利”的必要条件。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是防范风险的最基本要求,如果热衷于“钻空子”“绕道走”,必然会暴露在各类风险之下。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做到严格合规,就能够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各类风险。出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构建“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提升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对于强化合规管理,保障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有效落实,防止和控制保险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保险业法治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保监会大力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保险业法治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与在更广泛领域和更深层次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存在一些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提高保险公司合规意识。当前,部分保险公司还存在重发展、轻合规,重眼前、轻长远的问题。有的公司急功近利、贪快求全,漠视监管规则,部分业务游走在灰色地带;有的公司甚至将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对立起来,把闯红灯视作业务创新,把打擦边球视为有能力。在这些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件时有发生,集中表现在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方面,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

以营销失信为例,在2016年保监会开展的“亮剑行动”中,我们发现多家保险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实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如实告知现金价值、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等违法情形。2016年,保监会新收行政复议案件371件,其中因保险消费投诉提起112件,占比达30.2%,发生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29件,其中涉及保险消费投诉答复104件,占比达45.4%。大量消费投诉的存在,侵蚀了保险业诚信基础,伤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感情,也破坏了行业和监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办法》的出台,对于引导保险公司树立合规导向,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走出违规经营怪圈,加强保险行业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合规管理的需要

2008年实施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是保险业合规管理的基本规范,10年来,保险业积极开展合规管理实践,在初步树立合规理念、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等方面都取得了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规管理的组织框架需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的合规职责不够明确;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不够合理;业务部门的合规职责操作性不强,责任弱化。说起来是“合规人人有责”,但做起来变成了仅由合规管理部门承担的任务,很难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合规管理合力。例如,有的公司不重视合规工作,向监管机构报送的合规报告流于形式,敷衍塞责,对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事项轻描淡写,对处罚背后存在的合规问题认识不到位、不深刻,后续整改措施走过场,针对性与操作性不强。二是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需要加强。部分保险公司还不同程度存在“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靠总公司”的错误认识,不重视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分支机构设独立合规部门的较少,人员配备普遍不足,专业性不够强,与分支机构所承担的合规管理责任不相匹配。例如,某公司分公司的合规岗仅有两人,且均由总公司人员担任,其合规工作的开展受专业性、独立性以及工作时间等制约非常明显,致使合规的作用发挥大打折扣。三是合规保障需要强化。总体上看,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还比较好。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技术保障,是确保制度贯彻落实的重要基础。当前,合规管理的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未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作用,严重影响合规效果。例如,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但是有的公司开发的IT系统不能满足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信息保存、还原交易流程和轨迹等要求,不能充分满足合规管理的需要,存在合规隐患。出台《办法》,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使合规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保险业发展需要,切实发挥保驾护航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照《办法》要求,明确重点任务,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三道防线”是推动合规管理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合规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牢固树立全员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有效发挥“三道防线”的作用,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合规管理的合力。

一是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要强化合规自查自控能力。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是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保险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清楚了解相关保险业务涉及的风险,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和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二是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要强化监控预警能力。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是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要真正发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就要强化对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流程监控和预警,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同时,还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等。

三是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制约能力。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独立监督作用,监督检查已建立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监督、评价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的合规工作成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同时,要加强同合规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便于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二)健全独立完善的合规管理机制

一是提高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合规管理可能触及保险公司局部或者短期利益,要摆脱利益冲突、充分发挥合规管理职能,确保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对此,保险公司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规范合规负责人的分管工作范围、优化合规管理部门设置,确保岗位设置和部门编制的独立性;明确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的地位、职责以及报告路线,对合规管理部门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二是强化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各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业务增长的主阵地,其合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公司整体合规管理水平。为此,各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分支机构合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首先,落实机构编制,按要求在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充实力量。其次,理顺组织架构,特别是要强化上级合规管理部门、岗位对下级合规管理部门、岗位的管控关系。最后,明确职责权限,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工作机制。合规审核、合规检查是合规管理工作的两大抓手。各公司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明确合规审核和合规检查的范围、工作流程、职责权限,使事前合规审查、事后合规检查成为常态。注重对重要业务行为、财务行为、资金运用行为和机构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并将日常监控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早制止违规,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三)强化高效履职的合规保障机制

一是充实人员配备。人才是重要资源。提升和优化合规管理工作,需要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要建立适应合规管理工作特点的人事制度、薪酬制度,进一步充实合规管理人才队伍。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配备兼职合规人员。

二是加强合规培训。开展合规培训是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司培训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制订合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做好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与其合规职责履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和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做好公司高管人员、新上岗人员、高风险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合规培训,树立合规人人有责的文化氛围。

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是提升合规管理工作成效的有力保障。保险公司应当将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人员的责任。还可以组织开展合规先进典型评选活动,树立典型,使合规管理工作建设学有榜样、做有方向、赶有目标。

三、着眼长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险行业法治水平迈上新台阶

当前,保险业正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合规工作正经受着严峻考验。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监管机构必须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形成合力。要把落实《办法》作为重要契机,提高站位,着眼长远,服务全局,从多个方面着手,切实发挥合规工作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堡垒作用,努力开创保险合规工作新局面。

(一)保险公司要提高认识,防范风险,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加强合规管理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保障,是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合规在风险防范体系中的基石作用,要将合规提升至战略高度,正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企业经营是跑马拉松,不是一锤子买卖,一时的“机会”放在整个赛程看有可能是负担甚至陷阱,对这样的“机会”要敢于放弃,坚决不能触碰合规底线。例如,为扩大业务版图,英国保诚集团决定收购友邦保险公司在亚洲的寿险业务。但该公司急于求成,未向监管机构通报,忽略了遵纪守法的职责,英国金融管理局对保诚集团罚款3000万英镑。再如,日本保险巨头明治安田生命保险由于大规模非法拒绝保险理赔的丑闻,被日本金融厅处以停止开展个人保险业务的重罚,多名高管集体引咎辞职。这些例子告诉我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合规,身体力行维护合规,引导每位员工敬畏法律、严守规矩,成为合规文化建设的建言者、参与者和执行者,把合规理念渗透到公司日常经营的每一环节,让依法合规成为每位员工的行为准则。

二是防范风险,强化关键领域合规管理。保险公司要紧跟监管要求,密切关注监管文件的“立、改、废”,及时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各项制度,补齐公司内部制度短板,确保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合规、科学、有效。同时,强化关键领域合规管理:消费投诉方面,切实防范群体性事件风险,要不断完善销售回访、赔付管理、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确保关键环节服务到位,争取在保险纠纷处理的第一环节使矛盾得到妥善化解,让保险消费者满意,防范合同纠纷引发投诉、复议、诉讼乃至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公司治理方面,切实防范战略风险,要健全“三会一层”的治理体系,完善治理架构,重点关注治理制度不合规等问题,并进行严格整改。要加强对股权行为合规性的管控,把监管理念、监管要求和监管导向及时传递给股东,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合规审查,做到不欺骗、不隐瞒。资金运用方面,切实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要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要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和内控管理,认真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查找制度漏洞和缺陷,开展全面整改,确保各项制度切实落地。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关键岗位主体责任。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使命意识,坚守责任担当,做公司合规经营的“守夜人”,坚持独立审慎的职业操守,把好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关,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要直言不讳,不做“老好人”,坚决抵制各种违规指令和突破合规底线的要求,严禁帮助公司寻找牟取不法利益的灰色地带。一线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要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切实承担起第一位责任,在日常经营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从“要我合规”转变为“我要合规”,确保员工行为“时时合规”,业务发展“事事合规”。保险公司董事会要切实承担起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加大合规内部责任追究力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履职不到位的,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追责,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二)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合规工作品质

一是切实提升行业自律管理实效。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一方面,要依法完善自律公约、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加大会员自律管理力度,对于违反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要严格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二是积极搭建合规工作沟通交流平台。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增强业内信息共享,同时通过保险行业与外部机构之间的互动交流,学习和分享业内外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指导保险公司不断丰富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要持续关注合规热点难点,通过会议交流、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分享合规工作经验,分析合规风险,及时跟踪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合规管理的效率与质量。

三是大力营造良好合规文化氛围。行业协会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通过行业督导与宣传教育,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从而筑牢全行业的合规底线,保障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通过利用多种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行业对合规的理解与认识,从而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在全行业、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氛围。

(三)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一是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堵塞制度漏洞。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监会一直重视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注重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尽最大可能体现“合规公司受益,违规公司受损”的监管导向。目前,保监会正在修改《保险法》,也已经启动了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偿付能力、中介市场等多个领域重要规章的制定或修改。下一步,保监会将贯彻落实强监管、防风险的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第一,系统梳理行政许可、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深入排查监管漏洞,尽快补齐制度短板。第二,加强各领域监管制度的协调统一,重点加强对创新业务和交叉领域的制度完善,防止监管套利。第三,对放开前端的事项,抓紧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则和手段措施,切实管住管好后端,把防控风险的制度堤坝筑高筑厚筑实。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狠抓监管制度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堵塞制度漏洞的同时,保监会还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各项制度的刚性落实:第一,强化监管上下联动,在出台政策措施时,及时制定操作细则和执行标准,政策调整变更后,同步明确后续处理措施,确保步调一致,不留政策空档。第二,督促各保险公司全面对标监管制度,排查内部管理制度的空白与漏洞,逐项增补完善,及时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政策、流程和方法,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生效。第三,督促各保险公司强化问责,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性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尤其是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治理市场乱象。保监会一直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016年,保监会全系统共处罚保险公司612家次,处罚相关人员820人次,多次采取撤销任职资格、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严厉处罚。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第一,坚持“严”字当头,及时、快速地查处资本失实、治理失效、投资失控、营销失信、数据失真等市场乱象,依法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加严厉的处罚、更加严肃的问责,持续保持高强度的监管压力,倒逼保险公司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内生动力,切实有效地实施合规管理。第二,在查处违规行为的同时,重点调查了解公司内部制度健全情况,以及合规管理工作是否尽责,对于制度和流程不健全、未能有效执行,或者合规管理工作未尽责的,将依法责令公司改进、完善和加强,并追究公司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绝不手软,坚决移送司法处理。第三,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执业终身评价体系,形成从资格准入、考核评价到退出禁入的闭环管理。对于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特别是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后续评价管理,必要时要求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任职等措施,倒逼职业经理人规范履职,强化制度对人的刚性约束,促进保险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同志们,2017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从严监管指示精神,推进保险业重大风险防范全覆盖的重要一年。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戮力同心,踏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