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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时间:2015年12月14日 |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并申请为期3年的按揭贷款。汽车销售公司向陈某提供代办银行贷款和车辆保险等服务。陈某将购车的首付款和保险费交付给汽车销售公司。事后汽车销售公司委托倪某投保。倪某又转委托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方某投保,方某扣留部分保费后再委托另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吕某办理。吕某按要求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保单特别约定,“经被保险人同意(陈某),本保单不得退保。”吕某收到保险单和发票后交给方某,方某将上述保险单和发票交付给倪某。数日后,吕某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将从方某处收回的保险单退还给保险公司,作撤保处理。次年6月,标的车辆发生车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保单已撤保为由拒赔。陈某遂诉诸法院。
二、保险公司意见
鉴于保险公司在退保环节上存在一定疏忽,未对签名盖章或者授权委托书进行必要的核实,故接受法院判决。
三、法院意见
法院判决:(1)汽车销售公司赔偿陈某保险费损失人民币7885元,倪某、方某共同赔偿保险损失人民币4519元。(2)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人民币5400元,倪某、方某及吕某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综合评析
本案暴露了个别汽车销售公司以代办保险服务的名义私分被保险人保费、个人违规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管理不严及在经营中给予高额回扣等问题。
提示:被保险人在委托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应核实其代理人资质,并及时索要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保险公司要严把退保环节关,对申请人和委托文件进行必要的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