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范“变味”的互助保险
今年1月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后,相互保险组织的筹建目前已呈井喷态势,但如何识别和防范“变味”的互助保险,也需要引起相应的关注。
互助保险能给消费者带来两方面益处。一方面价格低廉;另一方面能部分提供市场急需,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对应风险保障。这是由互助保险特殊优势决定的,而且在发展的前期优势更明显。相互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往往针对某一个特定的群体,群体规模小,群体成员之间往往有生活、工作等方面的联系,因而能极致地发挥相互保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低,产品价格低,获客优势明显、客户忠诚度高等优势。
然而,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投保人数的扩张,相互保险公司的沟通成本、管理成本等逐渐加大,到一定程度后,这些优势可能会逐渐减弱,缺乏资本市场支撑等劣势则可能逐渐显现。世界相互保险的发展历史见证了这一优劣势的转换。20世纪中期互助保险达到顶峰后,随着保险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金融业竞争加剧,相互保险出现了非互助化浪潮,开始走下坡路。
主要原因首先是互助保险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有限,并购和业务拓展难度较大。相互保险的保费兼具保费和资本的性质,因此,相互保险的资本扩张与业务扩张往往合二为一,在保户增加及保费增加时,资本得以进一步增加。而股份制保险公司则通过增发股票等资本市场工具更加灵活地向社会和股东募集资本。由于缺乏资本市场的支持,使得互助保险在并购和业务拓展上受到束缚,无法通过资本运作快速应对市场变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政府对金融业监管放松带来了金融竞争加剧,同时保险监管又要求保险公司保持更高的资本准备金,这使得本来就资本金匮乏的相互保险公司陷入困境,相互保险公司出现了转型为股份制保险的非互助化浪潮,以美国为例,美国寿险相互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由1986年的50%降到了2001年的近15%。
其次,互助保险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法律上虽然赋予了保户所有权,且许多公司在形式上也建立了相关的组织架构,但在实践中保户对于所有权的支配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公司主要由管理层进行经营和支配。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由于保户非常分散,存在交易成本和“搭便车”的负向经济激励,保户实际上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意愿并不高;第二,外部监督机制缺乏,在实践中,保户大会无法有效运作,所有权使用机会很少。
最后,互助保险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难以吸引急需的精算、产品开发和管理人才。这也限制了互助保险的发展。
因此,在国内掀起互助保险组织筹建热浪的时候,识别和防范“变味”的互助保险,就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按照监管规定,相互保险组织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主要发起会员为法人机构。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500个,且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100个,初始运营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且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涉农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一方面,互助保险通常都是提供商业保险不愿意保、利益薄、道德风险大的业务。如农业、农机、养殖业等。另一方面,互助保险主要解决风险保障问题,其非营利性决定非为追求高额投资回报。因此要警惕主要发起人以投资收益为诱饵来达到筹集资金和吸引会员加盟。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通过相互保险转制为股份制保险,享有前期相互保险发展的成果方面要存疑。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
参与互助保险一定主要注意一下几点:
互助保险要明确经营业务,且风险同质化程度高,规模达到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不能因追求规模而忽略参与者要具有共同的风险特质。
互助保险是基于相互信任,因此互助保险参与者最好应该是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形成的一定关系且风险相似群体。因此拓展客户基本还是通过线下渠道。国内互助保险借助互联网与从关系紧密的群体切入相比,此种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快速扩展用户,节省成本,更符合年轻一代的习惯,但由于成员来自陌生的不同终端,道德约束力相对较差,因此这种模式更适合比较简单的互助计划。
互相保险需要透明的运作,让参与者参与并监督。互助保险可以通过互联网改善运营效率,提高透明运作。当前互联网极大地缩减了人们的地理距离和沟通成本,这为相互保险在更大范围内聚集有相同需求的人提供了可能。同时互联网在运营上也将改变传统保险的做法,构建了一种自组织、自管理的互助模式,摒弃中间环节和中间费用,从而提高互助的运行效率,获得最高的性价比。
互助保险需要与所承担的风险保障对应的规模的专业的服务团队、产品开发团队进行经营并防范风险以及相对合理的定价。进入互助保险意味着签署了互助协议,一定要注意风险保障方案的可行性和定价的合理性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