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临萍:发挥司法审判职能需树立四个意识

时间:2016年12月17日

12月15日,中保协组织的2016年保险法律年会在厦门举行,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发表重要讲话,以下是录音稿,未经本人确认: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的四个意识。

第一,树立大局意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保险创新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的经济转型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养老和医疗保障不足的矛盾凸显,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更加多样。推进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民法院在保险审判中,将秉持更加积极开放的理念,为保险创新留出空间,引导行业扩大有效保险供给,推动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繁荣发展。

第二,树立法治意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民商事审判工作要切实坚持依法保护产权、尊重契约自由、平等保护、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倡导诚实守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六个原则。具体到保险审判工作中,在实体方面,要正确处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之间的关系,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在程序方面,加强保险诉调对接工作,为消费者提供灵活方便、费用低廉、便民利民的纠纷解决方式,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第三,树立公正意识,妥善做好利益平衡,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保险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基本建成现代保险服务业、实现向保险强国转变的目标。大型保险集团综合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稳步提高、中小型保险公司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形成丰富多元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强国的重要特征。人民法院在保险审判中,要妥善处理好利益平衡问题,在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更好地尊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实际,引导构建诚信法治的保险市场,为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创造条件。

第四,树立问题意识,关注重点领域,为市场主体提供科学有效司法指引。实践证明,保险制度在消化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比如在有强制责任保险的领域,权利人能够得到较快救济,执行难问题相对有所缓解。商业保险在风险分散、灾害救助、养老、健康保障等方面均有着广阔发展空间。人民法院将站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重视保险机制分担风险、分摊损失的功能,对责任保险、健康保险、车辆保险等重点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制度供给,引导市场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