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互联网保险进入商业模式创新的3.0阶段
来源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
2016年11月20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复星集团联合主办的首届全球互联网保险创新论坛在沪召开,论坛主题为“互联网保险前沿创新”。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周延礼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现将讲话要点摘编如下,仅供参考。(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确认)
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创新推动互联网保险向纵深变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金融科技创新成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核心动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推动了互联网保险在产品、服务、渠道、模式等快速创新,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基因诊疗等新技术将革命性的影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是金融科技创新推动市场主体跨界融合。传统保险公司投入大量精力发展互联网科技,其他行业巨头也在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
三是金融科技创新呼唤监管政策与时俱进。由于互联网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据基础上,涉及保险产品审批、偿还能力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用户隐私保护等多方面问题,这需要各个国家国家(地区)依据其现状做出不同规定,欧盟、韩国已经做出了一些探索,中国也在朝着这一方向积极努力。
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正在迈入新纪元。从创新发展的角度看,中国互联网保险经历了以渠道创新为中心的互联网保险1.0阶段、以产品创新为中心的互联网保险2.0阶段,现在正进入以商业模式创新为中心的互联网保险3.0阶段。
未来中国互联网保险可能会呈现四个特点:一是行业发展前景更加广阔,二是创新驱动行业升级,三是保障功能逐步增强,三是跨界合作势在必行。
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对监管提出新课题。互联网保险发展前景很美好,但如何推动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特别是如何防范互联网保险风险,需要我们静下心来,深入研究,努力探索。
在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中要关注两个问题:
一是风险防范问题。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最大商业保险提供商——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垮掉,给全球保险业深刻警示:要坚持保险姓保、要加强风险研判。当前中国国内尚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但仍需警惕行业交叉传染的风险、一些机构或个人涉嫌非法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保险业经营过程中的规范性风险。
二是监管有效性问题。从各国各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来看,普遍要求互联网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为需遵守现有的监管框架,对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从市场准入、偿付能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角度进行一致的监管。但同时,互联网保险在地域监管、数据安全和信息披露等三方面挑战着传统监管体系,促使监管机构思考如何在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