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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07日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要求,承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自律管理职责。
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我国共有117家保险公司具备各类投资管理能力合计266项,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其中有97项能力为“45号文”印发后保险公司通过自评估和信息披露方式取得。协会对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保险公司所具备的投资管理能力情况进行通报,详见附件。
下一步,协会将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在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有效发挥服务行业、辅助监管作用,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会员交流和政策宣导,积极引导保险公司扎实推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工作,全面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保险公司“成熟一项、披露一项”和“一次通过”意识。
二是强化协会自律职能,督导保险公司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保险公司应掌握所具备的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持续性达标及合规情况,确保持续符合投资管理能力各项监管标准。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工作,将保险公司是否具备良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作为能否持续满足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监管要求的必要审慎条件。
附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一览表(截至2024年3月31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