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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委员会

    时间:2017年06月23日

    职能简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中保协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的业务指导。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规定,配合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统筹规划保险行业法律工作,加强保险法制建设,提升行业法律实务水平,维护保险行业和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专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参与保险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行业立法和政策方面意见建议;加强与监管部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反映行业呼声,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当委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委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协调委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保险行业法律工作交流,共同研讨热点难点法律问题;组织、协调保险法律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委员单位提供保险法律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都是专委会成员。专委会设常委会,共有25家会员单位为常委会成员,其中集团公司9席,政策性公司1席,财产险公司6席,人身险公司6席,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2席,中保协1席。人保集团为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单位,中保协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国寿集团、太平集团、中再集团、平安集团、太保集团、阳光集团、华泰集团、安邦集团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保协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是中保协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的业务指导,依照中保协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规定,配合中国保监会和中保协,统筹规划保险行业法律工作,加强保险法制建设,提升行业法律实务水平,维护保险行业和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保险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行业立法和政策方面意见建议;

    (二)加强与监管部门、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反映行业呼声,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法制环境;

    (三)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四)维护委员合法权益。当委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委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五)协调委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保险行业法律工作交流,共同研讨热点难点法律问题;

    (七)组织、协调保险法律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委员单位提供保险法律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八)完成中保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委员代表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为单位委员,中保协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都自动成为专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中保协各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会员单位应推荐一名负责法律事务的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委员代表,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委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将新的委员代表报专委会办事机构。

    委员代表的意见应当视为委员的意见。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中保协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四)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单位)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以保险法律工作联席会议的形式每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办事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中保协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订专委会基本工作制度,维权和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未委托时,可由参会委员过半数推荐一人主持。

    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中保协法律合规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专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中保协和相关委员单位法律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常务副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副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中保协会长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单位分管法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产生后由中保协理事会聘任,在中保协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或中保协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委会的财务由中保协统一管理,不单立账户。

    第二十八条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中保协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议报告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中保协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主任委员

    人保集团


    常务副主任委员

    中保协


    副主任委员

    国寿集团

    太平集团

    中再集团

    平安集团

    太保集团

    阳光集团

    华泰集团

    安邦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