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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试车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固定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进行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二条所列原因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项赔偿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 主险第六、七、八、九条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本附加险。
责任限额
第六条 附加试车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4个档次:5万、10万、15万、20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附加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汽车生产商成品车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固定试车路线上,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驾驶保险车辆进行试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三)车人人员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第四条 主险第六、七、八、九条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本附加险。
责任限额
第五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元,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车上人员数超过车辆实际座位数,保险人按实际座位数与车上人员数的比例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