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所有、租用、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展品,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职员、雇员、相关展览活动期间为被保险人工作或服务的其他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职员、雇员、相关展览活动期间为被保险人工作或服务的其他人员的疏忽导致保险标的被掉包产生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的安全防范措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由于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五)在保险标的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六)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八)保险标的被诈骗;
(九)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第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当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后,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正本、盗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或资料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六条 释义
【盗窃】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显痕迹的偷盗行为。
【抢劫】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保险财产的行为。
2.附加露天财产暴风、暴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对于保险单载明的在露天展览的被保险人所有、租用、照看、照管或控制的展品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3.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展览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因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对因此造成的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暖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