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码头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
1.附加建筑物变动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主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在扩建、改建、维修、装修前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主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附加清理残骸费用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设备保险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主险合同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3.附加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机械设备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先行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附加渗漏、污染责任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五部分──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将按下列约定在条款第五部分的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项下扩展承保渗漏、污染责任:
(一)保险责任
1.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码头区域范围内从事码头作业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渗漏、污染并导致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相关利益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扩展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支出的清除渗漏污染物质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未能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发现的渗漏、污染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包括作业货物、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所租用的经营场所范围内的土地、水域的渗漏、污染损失及相关费用;
(2)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操作规范所造成的渗漏、污染而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3)渗漏、污染影响程度的调查费用;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在获知渗漏、污染发生后的30天内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保险人。
主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附加特别费用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设备保险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为恢复受损的保险财产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 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主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附加专业费用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一部分──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和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保险、码头设备保险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码头建筑物及其设施和码头机械设备的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员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发生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的规定为准,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主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附加租金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适用于平安码头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条款的第二部分──码头机械设备保险。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扩展承保因发生主险合同码头机械设备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无法如期归还租借的码头机械设备,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租金损失:
(一)租借的保险码头机械设备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对受损的租借码头机械设备进行修复。
但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租金赔偿责任以受损机械设备的每日租金为限,且赔偿期限自原定归还日起计不超过30天。
主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