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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附加房屋装修室内财产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个人抵押贷款房屋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下列财产的由于火灾、爆炸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房屋装修;
(二)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不善、安装装修不善、建筑物沉降;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正常维修;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