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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胁迫、生命和健康收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险人户名下的银行卡密码,造成银行卡内自有资金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或银行柜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机关在案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后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追回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实际资金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支付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2.非被保险人名下的任何银行卡资金的损失;

    3.非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于银行卡被盗用、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4.银行卡通过特约单位终端(POS)办理转账结算、消费信用造成的资金损失;

    5.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6.与被保险人或其所在单位有经济往来的人劫持被保险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赔偿的资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歹徒对于被保险人或其配偶的人身伤害予以的赔偿不在此限。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被保险人配偶被劫持的,还应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明或户口本;

    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银行提供的提款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歹徒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公安机关破案后,对于公安机关追回的或歹徒对于其银行卡资金损失予以赔偿的金额,被保险人应退还给保险人,但不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