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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盗用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银行卡被盗用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银行卡卡片被盗用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银行卡被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二)被保险人将银行卡委托他人使用;

    (三)被保险人未遵守银行卡条例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后,未及时到发卡机构报失导致的任何损失;

    (五)由于银行卡被复制,密码被窥视、被无意泄漏或被通过网上病毒等方式获取造成的银行卡资金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