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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外出旅行期间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二)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眼镜、隐形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
(二)现金、、珠宝首饰、证券、票据、软件、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文件资料;
(三)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
(四)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五)任何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2.损坏或遗失的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他有效的购货凭证;
3.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费用单据原件;
4.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或保管方的书面说明文件;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第六条 免赔额
被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中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400元。
第七条 定义
【行李物品】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旅行而携带的行李箱及置于其内的个人生活必需品、运动设备、旅游纪念品、礼品。
【旅行证件】包括护照或其它形式的合法旅行证件,不包括机票、车票、船票等旅行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