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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在投保主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赔偿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