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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拦车抢劫财物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遇抢劫,造成被保险人随车携带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现金、金银珠宝、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被抢劫造成的损失;

    (二)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

    (二)随车物品被盗窃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保险单、被保险人身份证明、索赔申请;

    2.被抢劫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3.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财产,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在赔偿限额内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