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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遭受主保险合同保险事故;
(二)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主保险合同中家用电器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