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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延迟启动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延迟启动损失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以下简称损失),打乱了被保险工程或试车的时间进度,导致预定的被保险商业运营的延迟(以下简称延迟),对由此造成的在赔偿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利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本部分承保项目如下:

    (一)固定费用的损失

    燃料和其他材料和供货、维护费、保管费、银行利息和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增加的费用

    为减少延误而发生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

    (三)延续合同义务

    在赔偿期限内,项目业主由于延误发生的,并依据与主承包商签订的《提货付款协议》应付的费用。

     

    扩展责任

    第三条  供货商扩展责任

    本条款扩展承保放置在被保险人的组件、原材料或商品的供货商、制造商或加工商的场所,或储存被保险人财产的第三方场所的财产由于遭受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包括由于港口封锁而未能将工程所需货物运交)造成被保险项目的延迟或中断导致的利润损失。

    第四条  供电及公用设施扩展责任

    本条款还扩展承保电力、煤气、自来水、污水处理或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财产(包括线路、电缆、管道等与被保险人场所连接的供应、服务设施)由于遭受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造成被保险项目的延迟或中断导致的利润损失。

    第五条  场地进出道路受阻扩展责任

    本条款还扩展承保由于发生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使得场地进出道路被阻塞(无论被保险场地或财产是否受损)造成项目延迟从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第六条  延迟加剧扩展责任

    本条款扩展承保由于发生本部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等证件造成的额外延误。此项责任的最长赔偿期限为30天。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以下原因发生延误、中断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减少或增加:

    1.政府部门采取的限制措施(除非这些措施是针对本保单项下的损失而采取的);

    2.资金不足。

    (二)由于未按期完工、未完成订单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任何性质的惩罚性赔偿造成的损失,本保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由于租约、许可证或订单中止、中断或取消造成的利润损失,但不包括由于遭受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造成的利润损失。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可调整条款

    被保险人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叁个月后,将新的投保额通知保险人。一旦发生损失,保险人有权核实被保险人的投保金额(特别是审查被保险人的财务资料)。

    如果发生本部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若发生损失前申报的财务年度毛利润总额低于被保险人当年实际发生的毛利润总额,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将按调整后的保险费与原保费的比例相应降低,但被保险人仍需补交调整的保险费。

    第九条  商业营运开始日期可由被保险方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修改。此外,双方约定,此通知有追溯力,但要求此类修改通知不得增加保险人在书面通知前对所发生的损失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