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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修船责任保险条款
经协商,双方就被保险人承修的“_______”轮在修理期间的修船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责任
1.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理厂负责的,由于修船厂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船舶损等所造成的损失。
2.按修船合同及有关协议规定应由修船厂负责的,由于修船的过失导致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引起的损失。
二、保险期间总赔偿限额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偿
四、保险期间
__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如实际修理前提前或超过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
五、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按总赔偿限额乘以规定费率并以修理合同订明的币制计收。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的委修人______在船舶完工后收到船东汇来的修理费时,代被保险人用外汇支付。
六、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承修船舶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保险人可予偿付。但本项费用和赔偿总额以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赔偿总额为限。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以书面报告发生损失的原因,并提供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据。
3.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如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必要的证件移到保险人,并应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
4.被保险人遭受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的残损物件,归保险人所有或按双方议定价值折归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