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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船舶建造保险(重点客户专用版)附加险条款
1.附加扩展条款
一、转让条款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可由被保险人经背书保险单而转让。
二、利益变更条款
在本保险期间内,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有关保险标的利益的任何变更,不影响本保险的有效性。
2.附加质量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下,保险人同意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和损失:
一、被保险人根据造船合同所承担的对保险标的的质量保证责任。
保险期间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附加交船后12个月,特殊情况自动延展2个月。
二、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建造船舶、船体和机器以及由被保险人制造或供应的任何部件和设备(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卖方提供的任何部分),包括涂漆、喷漆、涂层等因设计错误或材料缺陷和/或制作工艺而引起的缺陷的直接损失。
保险期间自保险船舶建成并实际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时开始,至船舶实际交付后12个月,特殊情况自动延展2个月。
上述两项责任和损失的总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