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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保险附加战争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集装箱保险附加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当被保险集装箱在海轮、其他船舶上或飞机上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由于上款引起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封锁,但是这种赔款必须从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或炸弹;

    由于上述(一)、(三)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一)集装箱所有人国家的政府行使的拘留、扣押、没收或征用;

    (二)由于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十四天期满时终止战争责任。

    注:本条款系本公司集装箱保险(定期)的附加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