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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邮件快递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交寄的快递邮件在运输及存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
(一)被保险邮件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三)由于失火、爆炸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被保险邮件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致丢失;
(五)被保险人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邮件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邮件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被救邮件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责任免除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件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件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被保险邮件内的有价证券、钱款、贵重金属、产品样品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交寄并取得邮件收据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邮件交至收件人所在地邮局或快递公司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止,在此期间保险邮件一经递交至收件人处所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或地址有误无法投递,则保险责任至该邮件被退回收件人所在地邮局或快递公司时终止。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对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危险的邮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或减少邮件的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五、索赔和赔偿
(一)被保险索赔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邮件详情单(寄件人存)、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邮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根据邮件的实际损失情况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则赔款须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邮件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
六、保险金额和费率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邮件的实际价值在下述范围内选定。
保险金额 保险费
500元 0.5元
1000元 1元
2000元 2元
七、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明确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