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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
第一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所承运的货物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
(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
(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五)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投保人一次可投保一个月或数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保险货物受损,保险赔款一次或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第二章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承运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每份保单保险金额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投保人可根据所承运的货物的实际价值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
第四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验和防损工作。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七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当地查勘代理机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同时,被保险人还应迅速采取得力有效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尽一切可能减少货物损失和防止货物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八条 承运货物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当地查勘代理机构报案,并申请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出险地事故处理部门的出险证明、事故调解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核定应否赔偿,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若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货价,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一条 如保险金额低于货价,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