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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被保险人注册学生对第三者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注册学生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被保险人注册学生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被药物麻醉。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实习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场所内从事实习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人身伤亡,实习学生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
第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以主险“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不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之和以主险“累计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累计赔偿限额”之内。
主险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变。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对主险和附加险的总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主险“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