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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医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医师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师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行为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于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三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以主险下的相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之内。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二、附加医疗意外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师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发生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医疗意外责任赔偿限额”。

    主险下的其他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三、事故发生制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师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主险条款第三条全部删去并替换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行为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最后发现日以前发现该事故并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报告。”

    “最后发现日”是指为了界定保险人承保的事故被发现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主险下的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

     

    四、附加外部医疗活动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师责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自本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日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医师在代表被保险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从事与被保险医师的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职业过失行为引起意外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害,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或者其他机构提出索赔的,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法应由其他相关责任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下的各项赔偿限额、免赔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