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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伤害还贷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向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个人商品住房或汽车等抵押贷款且尚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个人,或以拥有合法产权的个人房屋、汽车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关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保险人按以下偿付比例承担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未了还贷责任。
死亡或伤残等级 | 偿付比例 |
死亡 | 100% |
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100% |
三级伤残 | 85% |
四级伤残 | 70% |
五级伤残 | 55% |
六级伤残 | 40% |
七级伤残 | 25% |
八级伤残 | 10% |
上表中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九)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第四、五条中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系数表的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以事故发生时相关贷款合同项下的未了还贷责任为限。
第九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可以为趸缴、期缴。
第十二条 约定趸缴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期缴保险费的,在交纳了首期保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余期保险费,自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仍承担保险责任,但赔偿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四)有效的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
(五)被保险人身故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被保险人残疾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六)未了还贷责任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涉及本保险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多于一人时,如其中一名被保险人遭受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按本条款第三条确定的赔偿金额除以借款人数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的配偶也共同为借款人,则配偶双方可视为一人,即上述公式中的人数扣减一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贷款合同项下未了还贷责任的100%比例给予偿付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前清偿相关的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或将抵押商品住房的产权转让给第三者后,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的,需提交凭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本保险费率表的规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投保人或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仅将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三十一条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有鉴定资格的伤残鉴定部门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地震次生原因】指强烈震动后,以震动的破坏后果为导因引起的一系列其他灾害,诸如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和泥石流以及毒气、细菌、放射性污染等。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期缴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期缴保单的保险起期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