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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1. 附加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足球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对应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释义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球员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及组织机构。
2.附加急性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足球运动及比赛过程中以及在前往上述比赛的路途中,球员突发急性病(包括:大叶性肺炎、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食物中毒,中暑)并因此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对于因此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
(二)球员发生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1. 球员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急性病身故赔偿限额。
2. 球员因该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发生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负责赔偿。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对每一球员支付的急性病医疗费用赔款累计以每人急性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急性病身故赔偿限额和每人急性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球员发生主险中保险事故,球员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保险合同下,保险人对每位球员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限额。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每人精神损害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