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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1.附加战争、恐怖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活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导致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主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的保险金。
主保险合同下约定的保险金额和其他条件不变。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2.附加意外伤害烧烫伤扩展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中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主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中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附表中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与主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身故、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主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附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身体部位 | 项 目 |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比) | 给付比例 |
头颈、手部 | 一 | 不少于8% | 100% |
二 | 不少于5%但少于8% | 75% | |
三 | 不少于2%但少于5% | 50% | |
身体(不含头颈、手部) | 四 | 不少于20% | 100% |
五 | 不少于15%但少于20% | 75% | |
六 | 不少于10%但少于15% | 50% |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4.附加非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非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款中的“非工伤事故”指除下列情形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职业病。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5.附加定残标准与给付比例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双方就主保险合同中使用的定残标准与给付比例进行特别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主保险合同所列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定残标准与给付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6.附加适用工伤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80% |
三级 | 70% |
四级 | 60% |
五级 | 40% |
六级 | 30% |
七级 | 20% |
八级 | 15% |
九级 | 7% |
十级 | 5% |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伤残等级 | 比例 |
一级 | 100% |
二级 | 80% |
三级 | 70% |
四级 | 60% |
五级 | 40% |
六级 | 30% |
七级 | 20% |
八级 | 15% |
九级 | 7% |
十级 | 5% |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8.附加意外险责任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附加保险合同对主保险合同中承保的责任项目内容,包括身故、残疾、烧烫伤进行取舍,并可对不同责任项目所对应的保额进行分别约定。具体承保的责任项目及各责任项目所对应的保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项目及保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