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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员工替换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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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员工替换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事件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下的“保险事件”是指下列事件之一:

    (一)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其主治医生的诊断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

    (二)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直系亲属遭受具有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或严重意外伤害。

    (三)被保险人在此次商务旅行中同行的同事身故,但前提是此名同事也持有由保险人签发的包含本附加险的有效保险合同。

    (四)被保险人在境内的住宅或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或他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而且被保险人必须立即返回家中处理相关事宜。“严重的财产损失”是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2/3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发生保险事件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迫中断商务旅行,则: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雇主出于商业原因派遣他人替代被保险人继续此次商务旅行,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承担一名替代人员前往被保险人在境外的工作地点而发生的一张单程普通航班经济舱的交通费用。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雇主决定不派遣替代人员,且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处理相关事宜之后不再重返商务旅行中断地点继续履行其工作职责,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承担被保险人未使用且不能退还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二)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三)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四)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五)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二)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它治疗(如透析)。

    (四)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的或其拥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获知保险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由中立的、具有资质的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无法工作以及休病假天数的医学诊断报告;

    (五)替代人员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原始票据;

    (六)相关机构出具的交通费用或住宿费用不可退回的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如果有由其他保险人承保相同保障的保险,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如果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向保险人投保多种保险,如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在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保险单下作出赔偿。

     

    释义

    第十一条

    【商务旅行】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