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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险或健康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附加险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意外地发生下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旅行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24小时救援电话向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追回的旅费(包括为取消旅行所支出的相关手续费),保险人负责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赔偿:

    (一)身故;

    (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三)突发急性病;

    (四)怀孕;

    (五)药物、注射过敏;

    (六)义肢破损或植入人体的关节松动;

    (七)因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地震或第三方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不得不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的;

    (八)意外遭雇主解雇而失业。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支付或赔偿:

    (一)对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二)慢性精神疾病(即使这些疾病是阵发性的);

    (三)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设施的不良反应。

     

    保险责任的起讫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保险人签发本保单且投保人如约交付保险费时起,至被保险人按预定行程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保险人最高赔付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

    每个被保险人在每次保险事故中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保险金的20%或人民币240元,以较高者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获知保险事件发生后有义务立即取消旅行,以将损失和费用降到最低,并立即通知保险人或其授权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办理取消旅行手续的证明文件、费用单据原件;

    (五)相关机构出具的旅行费用不可退回的证明;

    (六)导致该次旅行取消的保险事件的证明文件。发生保险事件(一)、(二)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相关医生证明、伤残程度证明等,保险人还可要求被保险人授权保险人或其代表对被保险人或其亲属遭受的伤害或疾病进行调查,以确证旅行取消的必要性,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发生保险事件(三)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或警方出具的证明;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八条 

    【亲属】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同居配偶或伴侣、子女、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女婿、儿媳、姻亲兄弟姐妹。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