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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绑架勒索保险附加险
一、附加产品损失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绑架勒索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事故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的产品敲诈或一系列相关事件。如果被保险公司接到索取赎金的要求,并据此推断发生了相互关联、交叉影响的多个产品敲诈事件,则这些事件将被认为是相关事件且共同构成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这些相关事件中的最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以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的下列损失或被保险公司为计算或减轻损失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负责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一)被保险公司为召回其产品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二)被保险公司为检查和销毁其产品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三)被损毁、抛弃或作为次品出售的产品的市场价值损失或为重置成本,以较低者为准。
(四)审计师费用。
(五)应对顾问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
(一)除产品敲诈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公司的产品过剩、不符合规范、不具有适销品质、不能发挥其功能,从而产生的召回、检查、销毁的费用以及价值损失。
(二)被保险公司因营业中断而产生的任何成本、损失和费用。
赔偿责任
第五条 审计师应综合考虑被保险公司的存款、已追回款项、损失的冲抵或可以合理实施的损失冲抵、以及被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能力,合理确定被保险公司的损失金额。
第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承保的损失后,被保险公司应尽快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师根据标准会计程序核算的损失金额、详细核算过程以及会计假设。
(二)一切相关证明文件、帐簿、票据、发票和其他凭证的原件,以及根据审计师的要求提供前述文件的副本。
被保险公司应尽力协助审计师进行审计,包括允许审计师进入其营业场所进行调查、审查其产品、取走其产品样本以进行测试。
释义
第七条
【审计师】指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该事务所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包括潜在的利益冲突)无法执行审计职能,应对顾问应指定另外一家性质类似的会计师事务所。
【赎金】在本附加险下指被保险公司或其代表为满足产品敲诈者的要求而交付的现金或适销货物或服务。
二、附加计算机病毒致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绑架勒索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事故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的勒索或一系列相关事件。如果被保险公司接到索取赎金的要求,并据此推断发生了相互关联、交叉影响的多个勒索事件,则这些事件将被认为是相关事件且共同构成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这些相关事件中的最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以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遭到他人以索取赎金为目的,威胁将引入计算机病毒破坏被保险公司的财产的非法恐吓,完全且直接因此导致被保险公司的下列损失、被保险公司为计算损失、减轻损失而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负责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一)如果被保险公司营业中断的时间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载明的“免赔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被迫营业中断期间的实际利润损失,最长以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载明的“赔偿期”为限。
(二)审计师费用。
(三)应对顾问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期”届满后的利润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因何原因引起(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减少)。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审计师应综合考虑被保险公司的存款、已追回款项、损失的冲抵或可以合理实施的损失冲抵、以及被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能力,合理确定被保险公司的损失金额。
第六条 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公司营业中断前两年同期实际利润水平评估营业中断期间的预计利润。
第七条 发生本附加险承保的损失后,被保险公司应尽快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师根据标准会计程序核算的损失金额、详细核算过程以及会计假设。
(二)一切相关证明文件、帐簿、票据、发票和其他凭证的原件,以及根据审计师的要求提供前述文件的副本。
被保险公司应尽力协助审计师进行审计,包括允许审计师进入其营业场所进行调查。
释义
第八条
【利润】指净利润加上的薪酬开支、税金、利息、租赁费以及被保险公司发生的其它不可避免的营业费用。
【审计师】指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该事务所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包括潜在的利益冲突)无法执行审计职能,应对顾问应指定另外一家性质类似的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日】指被保险公司通常营业的时间,为自凌晨0时0分起的连续24小时。
三、附加紧急政治遣返和重返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绑架勒索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事故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被保险个人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的被保险个人的紧急政治遣返和重返,或被保险个人身故后其遗体的遣返或重返。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直接导致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一)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为了转移到最近的安全地点或为了返回常住国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
(二)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成为紧急政治遣返对象期间发生的合理必要的食宿费用,最多赔偿7天。
(三)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重返时乘坐运营固定航线的民航班机的经济舱机票费用。对于紧急政治遣返的情况下的交通费用,在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赔偿:
1.无经济舱机票销售;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购买到经济舱机票;
3.被保险个人若乘坐经济舱可能危及其生命,必须采用其他合适的运输方式。
(四)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自被紧急政治遣返时起至重返为止的期间内,被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个人的薪酬总额(包括所有奖金和津贴,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期间被保险个人的薪酬水平计算),但最多赔偿三个月。
(五)应对顾问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一)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违反其常住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未取得有效的移民、工作居留或类似签证、许可或其它文件。
(三)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负债、无力偿还、倒闭、财产被所有权人收回等。
(四)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个人未能兑现合同义务、债券,或未能遵守执照的规定。
(五)被保险个人是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国民的情况下,该被保险个人的紧急政治遣返或重返。
(六)因任何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事故。
(七)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不承保的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个被保险个人仅赔偿一次。
释义
第六条
【紧急政治遣返】指因下列情形导致的遣返:
(一)被保险个人常住国的官员因除疾病和健康以外的原因签发建议书,建议包括被保险个人在内的某类人员应当离开其临时居留或旅行的国家。
(二)被保险个人临时居留国的政府有关部门驱逐被保险个人或公开宣称其为不受欢迎的人。
(三)被保险公司位于被保险个人临时居留国的财产、工厂、设备被当地政府大规模的扣押、没收或征用。
(四)被保险公司和应对顾问均同意被保险个人出于政治原因应离开某国。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震、地震波、地震/火山活动或爆发、飓风、暴雨、暴风雨、大风暴、龙卷风、气旋、台风、潮汐波、海啸、洪水、冰雹、冰冻、雪暴、冰雪重压、雪崩、星球碰撞、山崩和塌方、泥石流、丛林或森林火灾、雷击、地陷、地壳运动。但是,因前述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在保障范围内。
【重返】指被保险个人曾在某国作为紧急政治遣返对象被遣返后,又再次前往该国。
【遣返】指将被保险个人送返其常住国的行为。
【常住国】指被保险个人的国籍所在国。
四、附加恐吓应对顾问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绑架勒索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任何人在保险期间内作出的不以索取赎金为目的的下列非法恐吓:
(一)威胁将对被保险个人进行人身伤害、绑架或拘禁。
(二)威胁将损毁或污染被保险公司的财产。
但前提条件是该非法恐吓专门针对被保险公司或其财产作出。
在此情况下,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因此直接导致的顾问公司的服务费用(同主险条款第三条第三项)和其他额外费用(同主险条款第三条第四项)的损失和费用,以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限。
释义
第三条
【服务】指对恐吓进行的评估和对受威胁的人或财产进行的30天以内的临时保护措施(自受到恐吓当天起算)。
五、附加利润损失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绑架勒索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事故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发生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的勒索、衍生勒索或一系列相关事件。如果被保险公司接到索取赎金的要求,并据此推断发生了相互关联、交叉影响的多个勒索、衍生勒索事件,则这些事件将被认为是相关事件且共同构成一次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这些相关事件中的最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以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的下列损失、被保险公司为计算损失、减轻损失而发生的下列费用,保险人负责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一)如果被保险公司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场所的时间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载明的“免赔期”,则保险人负责赔偿自营业场所被关闭时起的实际利润损失,最长以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载明的“赔偿期”为限。
(二)审计师费用。
(三)应对顾问费用。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重新营业后的利润损失,也不负责赔偿“赔偿期”届满后的利润损失,不论该损失是因何原因引起(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份额减少)。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审计师应综合考虑被保险公司的存款、已追回款项、损失的冲抵或可以合理实施的损失冲抵、以及被保险公司恢复营业的能力,合理确定被保险公司的损失金额。
第六条 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公司营业中断前两年同期实际利润水平评估营业中断期间的预计利润。
第七条 发生本附加险承保的损失后,被保险公司应尽快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计师根据标准会计程序核算的损失金额、详细核算过程以及会计假设。
(二)一切相关证明文件、帐簿、票据、发票和其他凭证的原件,以及根据审计师的要求提供前述文件的副本。
(三)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的必要材料。
被保险公司应尽力协助审计师进行审计,包括允许审计师进入其营业场所进行调查。
释义
第八条
【衍生勒索】指声称将损坏被保险公司的营业场所毗邻的财产,且因此直接导致被保险公司根据政府当局的指令关闭其全部或部分营业场所、停止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非法恐吓。
【利润】指净利润加上的薪酬开支、税金、利息、租赁费以及被保险公司发生的其它不可避免的营业费用。
【审计师】指保险单明细表“承保条件”项下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该事务所表示由于某些原因(包括潜在的利益冲突)无法执行审计职能,应对顾问应指定另外一家性质类似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