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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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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范围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损失、费用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法律责任、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二、除外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三、保险责任终止规定

    (一)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在四十八小时前通知对方注销本条款的保险责任。

    (二)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工业武器爆炸时,本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保险人不负责该项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本附加险条款与飞机保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飞机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