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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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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机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飞机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的法定责任,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负责赔偿:

    (一)机身险

    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责任免除),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保险人还负责因意外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运输的费用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除外。

    (三)旅客法定责任险

    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业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体的损失,以及对旅客、行李或物件在运输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赔偿责任。

    (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为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人员)

    上述(一)、(二)、(三)项的最高赔偿额,均以保险单上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为限,但因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诉讼费用,保险人另外负责赔偿,而且不受附表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赔偿:

    (一)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而对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

    (四)保险人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规定的承保和除外责任。

    三、赔偿处理

    (一)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另外负责赔偿,最高以不超过飞机险保险金额的10%,但事前经保险人同意者,不受此限。

    (二)保险飞机发生全部损失,按飞机险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须进行修理时,保险人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

    (三)保险飞机起飞后十五天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即构成失踪,保险人按飞机险保险金额赔偿。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四、维修和保养

    (一)被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应注意维修和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被保险飞机进厂修理或停航连续超过十天时,在此期间的保险费的50%应按日计算,退还给被保险人。但飞机因发生保险事故进行修理,在修理期间,不予退费。

    五、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