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条款

     

    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列明的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前述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主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同住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 保险房屋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四)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及在主险条款责任免除范围内的损失。

    赔偿处理

    第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经公安部门立案受理,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依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费用。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本附加险保险费。

    第七条 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