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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钻井平台一切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钻井平台一切险条款

    (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一、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承保人仍予负责。

    三、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承保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装置包括平台本身、人行道、登陆斜梯(但不包括系缆桩)以及下述表内所列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照料、看管、控制的置放于该平台的所有财产。但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被保险财产明细表

    平台安装设备

    费率

    保险价值

    保额





























    每项作为单个承保。

    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议确定的全损外,本保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四、区域范围

                     

                在上款中规定的区域范围中,当被保险财产(上述第三条所列项目,但不包括骨架与甲板部分)被分开临时存放或在港口或平台间往返的当地运输期间,本保险负责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明细表保额的25%。本扩展责任将包括在总保额之内,而不增加总保额。

    五、承保范围

    根据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免赔额,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未克尽职责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六、免赔额

    任何索赔(包括施救条款下的索赔)应单个通知和分别理算,每一索赔应首先扣除免赔额。但本条不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为此目的,每一事故将单独处理,对于同一事故导致的连续损失将作为一个事故处理。

    七、除外责任

    不论本保险有无相反内容,本保险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命名的暴风和/或飓风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而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或产生的费用。

                为控制关系到其他平台或设备单位的喷火、塌陷而打救护井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除非立即通知承保人这类用途并加付保费。

                不论是施救费用或其他索赔,由于发生井喷而为控制井喷塌陷或为熄灭井喷造成的火灾所产生的费用、耗用或牺牲的财产。

                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损耗、变质、金属疲劳、机器损坏,由于气温引起的膨胀或收缩、腐蚀、生锈、电解、错误设计。本保险也不负责赔偿任何由于内在缺陷而引起的损失或责难所产生的修理或置换费用。

                由于电路损失或干扰而造成的发动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器设备的损失,除非这些损失是由于不属本除外责任条款内的并所指明的电气设备外部的承保危险所造成。但本条款对于火灾所引起的物质损失仍予以负责。

                对第三者责任。

                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索赔,而不论是否法律、法令或规章等所要求。

                钻井机或服务钻机包括钻杆和钻铤以及构成钻井机或服务钻机的所有其他部件。

                正在钻探或不在钻探的井或井眼。

                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及燃料、井中套管、管道。

                未经提炼的油、气或其他原产品。

                设计图案、计划、规格表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

    八、防井喷装置保证

    保证在套管表面安装标准的防井喷装置,这种防井喷装置按习惯做法安装和试验。

    九、责任限额

    除施救条款规定外,承保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得超过在第三条中规定的保额。承保人对于所保财产的责任不超过修复或置换受损财产到相当于受损前状况而产生的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部分。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对因法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用不负责任。

    十、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100%的重置价值扣除合理贬值进行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承保人,并按比例承担任何索赔。如果本保险分成二个以上的项目,上述条件将分别适用于每一项目。

    十一、推定全损

    只有当恢复和修理被保险财产的费用超过该保险财产的实际保险价值时,才可索赔推定全损。承保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全损前未经修理的损失不负责任。

    十二、施救费用

    如本保险项下的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应在不损害本保险的情况下,并根据本保险的条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进行起诉、劳务和出差,为该财产或它的任何部分,进行抗辩、保护、追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承保人负担。承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救护或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承保人对在抗辩、保护、追偿中所发生的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不高于被施救财产项目保险价值的25%。

    十三、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契约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人、商号或公司的责任,但

                这种免责在作业开始以前授予。

                免责的损失应是由于该项作业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

    承保人同意对上述被免责的个人、商号或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四、记录检查

    在保单期限内或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向承保人起诉的期限内,承保人有权检查有关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承保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五、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应在发生损失后的二十四个月以内提出,仲裁、诉讼地点在中国境内。

    十六、损失赔付

    如有损失,应予赔付给     。

    十七、战争险免责

    本保险对下述原因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1.捕获、扣留、扣押、禁止、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

                2.不论战时或和平时期合法或非法的征用;

                3.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战争武器;

                4.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聚变/裂变或其他反应或放射力、放射物质的武器;

                5.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而产生的内讧或海盗行为;

                6.由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因政治动机所致的:

                  (1)炸药爆炸

    (2)任何战争武器。

    7.任何人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系一政权的代理人,也不论所致损失和造成费用是事故性的还是有目的的;

    8.敌对或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但本款对与飞机、火箭或类似发射物或固定、浮动物体的碰撞及由触礁、恶劣气候、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仍予负责,除非这些事故是直接由某交战武力或反对它的敌对行为所造成,而这种行为同有关船舶的航程或作业无关。这里“武力”一词包括任何拥有海、陆、空力量的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