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风险保险|平台钻井机一切险

    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台钻井机一切险条款

    (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一、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本保险有效期终止时,正在发生的事故损失应视同有效期内的损失,承保人仍予负责。

    三、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承保明细表内所列的平台钻井机包括平台设施上的属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有关设备、工具、机械、供应物、配件、钻井架、底层结构、钻柱和财产,但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被保险财产明细表

    平台安装设备

    费率

    保险价值

    保额













    每项作为单个承保。

    除全损,推定全损或经协议确定的全损以外,本保额不因所赔付的损失而减少。

    四、地区范围

                     

        在上款所规定的地区范围以内,本保险对于上述第三条下的被保险财产离开平台设施时在其储存期间或往返港口和平台设施的当地运输中均予以负责。

    五、承保范围

    根据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的一切物质直接损失,但对被保险人、财产所有人或其管理人未克尽职责而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六、任何索赔(包括施救条款项下的索赔)应单个通知和理算,每一索赔应首先扣除免赔额

    为此目的,每一事故将单独处理。对于同一事故引起的连续损失应作为一次事故处理。但本条款不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

    七、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责任:

                美国海湾和墨西哥海湾的命名风暴或飓风。

                由于地震或火山爆发或由此而引起的火灾、爆炸、海啸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当被保险财产用于打救护井以控制火灾、井喷、塌陷所造成损失或费用,除非立即通知承保人这类用途并按要求加付保费。

                无论是施救还是其他索赔,任何在控制或为控制井喷、塌陷或为熄灭井喷所造成的火灾中所产生的费用,所耗费或牺牲的材料、财产。

                由于延迟或丧失使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损耗、变质、金属疲劳、机器损坏,由于气温引起的膨胀或收缩、腐蚀、生锈、电解、设计错误。本保险也不负责赔偿任何由于内在缺陷而引起的损失或损毁所产生的修理或置换费用。

                地下或水下部分钻柱的损失,除非该损失直接由承保危险内的火灾、井喷、塌陷或装有钻井机的平台设施的全损所造成的。油井或气井完工之后,对留在井内的钻杆没有赔偿责任。

                由于电路损坏或干扰而造成的发电机、振荡器、电灯、马达开关和其他电气设备的损失,除非该损失是由于不属本除外责任条款内的并所指明的电气设备外部的承保危险所造成。本条款对火灾所引起的物质损失仍予以负责。

                对第三者责任。

                有关搬移财产、清理场地或障碍物的索赔,而不论是否为法律、法令或规章等所要求。

                平台设施、船舶、驳船的损失。

                正在钻探或不在钻探的井、井眼。

                实际使用的钻掘泥浆、水泥、化学物质及燃料、在井中的套管和油管。

                未经提炼的油、气或其他原产品。

                设计图案、计划、规划表或记录、被雇佣人员或其他人的个人物品。

    八、防井喷器保证条款

    保证在表层套管口安装有按标准制造的防井喷装置,其安装和试验按通常做法进行。

    九、责任限额

    除施救条款所规定以外,承保人对每一事故的责任不超过按第三条所规定的保额。

    对于所保财产,承保人的责任将不超过修复或置换受损财产到相当于受损前状况而产生的费用中的应承担的比例部分。

    在任何情况下承保人对因法律、法令、规章、许可、特许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费用不负责任。

    十、共保

    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应始终根据不少于其100%的重置价值扣除合理贬值进行的投保。否则被保险人将自行成为该差额的承保人并对任何索赔按比例赔偿,如果本保险分成两个以上的项目,上述条件将分别适用于每一项目。

    十一、推定全损

    只有当恢复和修理被保险财产的费用超过实际的扣除合理贬值后的保险价值或重置费用时(两者以高额为准)才可索赔推定全损。承保人在任何情况下对全损前未经修理的损坏不负责任。

    十二、施救费用

    如本保险项下的财产发生损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雇员、受托人应在不损害本保险的情况下,并根据本保险的条件、责任限额和除外责任进行起诉、劳务和出差,以维护该财产或它的任何部分,所因此产生的费用将由承保人负担。承保人或被保险人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险财产品的任何行动不应被认为是对委付的放弃或接受。

    承保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责任不高于引起这些费用项目的25%的保险价值。

    十三、免责和放弃代位追偿权

    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免除根据契约或其他协议同被保险人一起或为被保险人作业的或被保险人为其作业的个人、商号或公司的责任,但

                这种免责应在作业开始以前授予。

                损失应是由于该作业而引起或与该作业有关。

    承保人同意对上述被免责的个人、商号或公司放弃代位追偿权。

    十四、记录检查

    在保单期限内或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向承保人起诉的期限内,承保人有权检查有关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涉及费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记录。承保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都可查看这些记录。

    十五、争议的处理

    被保险人和承保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解决需要仲裁或诉讼时,应在发生损失后二十四个月以内提出,仲裁、诉讼地点在中国境内。

    十六、损失的赔付

    如有损失,应予赔付给     。

    十七、战争险免责

    本保险对下述原因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捕获、扣留、扣押、禁止、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为;

                不论在战时或和平时期合法或非法的征用;

                地雷、炸弹、鱼雷或其他战争武器;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聚变/裂变或其他反应或放射力、放射物质的武器;

                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而产生的内讧或海盗行为;

                由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因政治动机所致的:

    (1)炸药爆炸;

    (2)任何战争武器;

    任何人带有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系一政权的代理人,也不论所致损失和造成的费用是事故性的还是有目的的;

    敌对或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但本款对与飞机、火箭或类似发射物,与固定、浮动物体的碰撞、触礁、恶劣气候造成的损失仍予负责,除非这些事故是直接由某交战武力或反对它的敌对行动而造成,而这种行为同有关船舶的航程或作业无关。这里“武力”一词包括任何拥有海、陆、空力量的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