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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兹因本保险单附表所列的被保险人凭签署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同意应为本保险合同的根据,并视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向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申请投保现金保险。
保险人特同意:因已向保险人缴付附表所列的保险费,如在本保险期内任何时候由于所保危险,附表所列任何金额遭到损失,保险人可根据本保险单的附表、责任免除、条款、险别、规定或批注,赔偿被保险人现金损失,但不能超过附表规定的赔偿限额及/或总赔偿限额。
但被保险人遵守及履行本保险单有关其应做的或应予遵守的条款及规定以及陈述和回答的真实,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特立本保险单存证。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 表
1、被保险人:
2、营业处所:
3、营业性质:
4、保险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保险标的:现金、钞票、支票、邮政汇票、未使用邮票、旅行支票、餐券及信用卡单据。
6、被保险金额:
类别: 保险金额:
(1)营业处所:在上述营业处所保存的现金
a、不在上锁的保险箱或金库中:
b、在上锁的保险箱或金库中:
平日
周末
特种假:即圣诞节、新年、春节、复活节及/或长期假日即:公共假日(星期一或星期六)
在营业处所现金保额小计:
(2)运输中:
在中国 内由被保险人授权的雇员押送的在营业时间内在营业处所和/或银行,客户的处所和/或邮局之间用汽车直接运送现金
a、平日
b、周末或假日后的日子
运输途中的现金保额小计:
(3)运输途中及营业处所的划线支票、划线银行汇票、划线邮政汇票、划线汇票。
注:第(3)项的保险金额应视情况根据第(1)和第(2)项的赔偿限额而定。
7、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
8、保险费: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
(1)火灾、雷电、爆炸;
(2)风暴、飓风、台风、旋风、洪水、海啸、雹暴、滑坡、地震、火山爆发、地陷、地火;
(3)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以及
(4)抢劫或入宅抢劫
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雇员,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住人或家庭成员或业务员的不诚实。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重大过失。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
(4)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5)任何种类的间接或后果损失以及承保范围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七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对于保险人就保险单有关事项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投保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单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对于保险单解除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特别条件
1、金库条款
存放保险柜的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
2、保险柜上锁条款
保险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保险柜必须上锁。
3、保险柜钥匙条款
保险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非常必要外,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放在隐蔽处。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财产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因保险财产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一经发现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任何损失,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当地公安局及保险人,说明有关损失的情况,及发现损失的办法,并应在发现损失后七天内送交保险人一份详细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授权的代表检查营业处所,并应提供证实索赔所合理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证据。
对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五条 因抢劫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报案,并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协助公安机关追查罪犯。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已确定的最低保险赔偿金额先予赔偿。保险人自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另有承保同样损失责任的任何性质的保险(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对这项损失仅负责赔付应付金额的比例部分。
第十七条 任何一年内对损失所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总保险金额中减除,使在任何一年中保险人应赔付的金额不超过附表所列的总保险金额。但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在其缴付按已赔付的损失金额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后,恢复总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作为任何赔付的一项条件,可以需要被保险人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给予保险人对已赔付的现金的有效法律权益。任何赔付后追回的金额均应为保险人的财产,但其金额以保险人赔付的为限。
第十九条 除被保险人外,任何人都无权向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不受约束,除非保险人对此声明保险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单可在任何时候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终止,也可由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提前十五天通知,注销保险单。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单已生效时期按短期费率计算,保留一笔保险费,在后一种情况下,这项保险费将按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