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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楼宇财产基本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15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52个,限制类附加条款3个,规范类附加条款60个。
一、扩展类(K)
1. 冰雹扩展条款
2.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3. 沙尘暴扩展条款
4.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5. 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6. 地震扩展条款
7. 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8. 地震、海啸条款
9.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10. 自燃扩展条款
11.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12. 盗窃险扩展条款
13. 偷窃条款
14.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5.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6.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7. 碰撞扩展条款A
18. 碰撞条款B
19. 烟熏扩展条款
20.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21.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2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2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4.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25.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26.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27.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28.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29.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30.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31.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32.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33.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34.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A
35. 空运费扩展条款
3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7.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38.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39.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40.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41.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42.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C
43.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44.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45.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46.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47. 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48. 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49.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50.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51. 85%扩展条款
52.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X)
1. 供应中断除外条款A
2. 霉变除外条款
3. 战争、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G)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重置价值条款
4. 定值保险条款
5. 错误和遗漏条款
6. 不受控制条款
7. 不使失效条款
8. 违反条件条款
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A
10. 成对、成套条款B
11. 时间调整条款
12. 赔款接受人条款
13. 第一受益人条款
14. 抵押权条款
15. 指定公估人条款
16. 预付赔款条款A
17. 预付赔款条款B
18. 索赔单据条款
19. 紧急抢险条款
20. 分期付费条款A
21. 分期付费条款B
22. 消防保证条款
23. 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24.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25. 指明财产条款
26. 存货变动条款
27. 租赁财产条款
28. 配套设施条款
29. 施救费用条款
30. 索赔费用条款
3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32. 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33. 工人条款
34. 自动承保条款
35.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36. 新取得财产条款
37. 冷藏货物条款
38. 存货变质条款
39. 车上货物条款
40.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41. 内部移动条款
42. 关税条款
43. 租金条款
44. 艺术精品条款
45. 贵重文件条款
46. 仓储保证条款
47. 错误描述条款
48. 不可控制条款
49. 商标及标签条款
50. 抵押承受人条款
51. 阻止损失条款
52.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53. 损失受益人条款
54. 货币条款
55. 石棉批单
56. 共保人条款
57. 模具条款
58. 垫板条款
59. 分摊减免条款
60. 放弃评估条款
一、扩展类
1. 冰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冰雹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雪、冰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冰冻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沙尘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座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营业场所发生地陷或山泥倾泻直接导致被保险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
一、下列意外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1. 山坡侵蚀;
2. 地面隆起;
3. 工程完工五年内结构下沉或地基陷落;
二、地陷或山泥倾泻造成的通路、车道、篱笆、门、边界及防护墙的损失;
三、除非特别承保,清除地陷或山泥倾泻的残骸,或地陷或山泥倾泻后清理现场的费用;
四、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任何形式的后果损失和间接损失;
六、每次事故免赔额 , 以连续的72小时作为一次事故。
但是,
一、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财产处于良好的维护之中,并恪尽职责防止所保风险引起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 在被保险财产的地下、周围或附近开始任何挖掘作业。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变更或注销本保单所提供的保障。
2. 任何本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影响到现场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涉及被保险财产),或影响到其周围环境。
6.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8. 地震、海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地震、海啸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
免赔额: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9.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如被保险不同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盗窃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偷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处所引起的偷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a) 由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保险财产托管人的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b) 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条款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在每项赔案中, 被保险人须承担的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5.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的偷窃损失除外)。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6.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 碰撞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碰撞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围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 烟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烟熏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烟熏”指位于保单列明地点且由烟管或通风道与烟囱相连的供暖或烹饪装置,突然、不寻常和错误的运转导致的烟熏, 但来自火炉或工业设施的烟熏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建筑物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工程合同价不得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的受损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下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2.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4.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 仅仅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在上述12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的规定,赔偿责任减少, 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0.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 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 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 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43.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5.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6.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 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雇员的个人物品 (每个雇员以 为限), 但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8. 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所有其他物品”应包括:
1. 没有特别承保的现金和邮票;
2. 文件、手稿和商用书籍,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3. 电脑系统资料,但仅限于其硬件材料的价值及为恢复原有数据而需花费的人工及电脑费用(但不包括任何有关获得、制作这些信息的费用及其中所含的信息对被保险人的价值);
4.模具、模板、设计图纸;
5.雇员的衣物、工具和其他个人用品(助动车、自行车、手提电脑和移动电话等除外)。
但赔偿金额不超过 /每个雇员, 总计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9.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0.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1. 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52.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1. 供应中断除外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霉变除外条款
本保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或相关联原因造成的损失、破坏、报案、费用或其它金额不予以承保:
发霉、霉菌、其它菌类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微生物,自然的或是描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物质,由于该类物质的存在而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无论是否有下列情况(i)任何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失或破坏;(ii)任何被保风险或原因,无论是否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iii)任何丧失使用,占用或功能;(iv)任何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修理、重置、清除、清理、消除、处置、再布置或采取医学或法律的步骤。
本除外责任替换并取代任何保单中对此类情况全部或部分的承保规定。
3. 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保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三、规范类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被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2. 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 ×损失金额-免赔额 = 赔偿金额
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3. 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4. 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一.重置是指:
1. 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
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
三.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 本公司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成对,成套条款B
在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受损部件的价值,也不超过该受损部件在整套财产保额中的合理比例,而不考虑该受损部件对整套财产的特殊价值。
11. 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 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 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会是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先将赔款支付给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 分期付费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交付:
分期数 保险费金额 交付日期
若索赔金额超过已分期支付的保费,则其余未付保费应立即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 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 可随时终止, 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 天通知下终止, 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4.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
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
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A、数据或软件的灭失或破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于因数据、软件的损坏而造成被保险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B、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25. 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明确保险财产的对应投保项目, 本公司同意以被保险人的财务账册中的会计科目作为确定某项财产在哪一对应栏目项下投保的依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 存货变动条款
保险人对保单营业地址内的被保险财产的累计赔偿责任将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财产的总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将作为差额部分的共同保险人,并据此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27. 租赁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事故,本保单对由于租赁关系而对受损的保险财产拥有可保利益的其他关系方根据租约在其可保利益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该保险财产已由其他关系方另行投保,则本保单不负赔偿责任。
28. 配套设施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配套的电话、燃气、供水和供电设备、表具、管道、电缆和其他附属设备,包括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连的广场、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类似设施。该设施必须从属于房屋建筑或机器设备等保险财产。
赔偿限额:
29.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 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防卫、保护和恢复被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 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的措施, 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接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0. 索赔费用条款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1.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2. 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一些小型未完成工程在保单列明的地址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最高合同价不超过 。
33. 工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允许工人在营业处所内或周围进行修理或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本保单条款的违背。本条款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 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的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 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 天内将新增加财产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条款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 新取得财产条款
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新取得的财产,但以保险金额的 为限,且被保险人须在新取得之日起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该财产的价值。
37. 冷藏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的温度变化, 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但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8. 存货变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 车上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被保险人的车辆在尚未卸货的情况下在保单载明的场所内过夜, 如该货物遭受本保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将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0.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 时间从移动之日起 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 , 以少者为准。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 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1. 内部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同一营业处所内部的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42. 关税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需承担的关税及其他类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
43. 租金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于本保单明细表所列的房屋建筑或其一部分因本保单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使其无法出租,造成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租金损失。
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应按损失租金的时间占租金保额时间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明细表列明的租金保额为限。
赔偿限额: ;赔偿期限:
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 艺术精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艺术品和美术画,每件艺术品的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详见清单。
45. 贵重文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单列明场所的金属文件柜中的贵重文件、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复制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6. 仓储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内的楼梯、平台或任何公用或独用通道上不得临时堆放任何废料或货物,不论该废料或货物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前已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且该违背并非由被保险人的原因所致,则保险人放弃对上述违背保证的追究。被保险人保证所有的废料均放置在容器中,并每天从建筑物中移出。
47. 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而失效, 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因占用性质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8.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被保险人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9. 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本公司选择以协商价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除去商标或标签,但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0. 抵押承受人条款
因抵押权人或被保险建筑物占用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使损失风险有所增加,而抵押承受人未授权或不知情,则抵押承受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抵押承受人在得知风险增加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相应加缴保费。
51. 阻止损失条款
本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包含保险财产在被用作灭火或阻止灾害向保险财产蔓延的活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52.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代位追偿费用应按照最终确定的各自所获追偿的比例在各有关利益方之间分摊。如果未获追偿,且追偿工作由保险人独自进行,则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53. 损失受益人条款
如被保险人需要同意加入损失受益人条款以任何一方为受益人,承保人同意包括下列条款:
如果发生损失时,将按有关利益赔付予 [被保险人所需加入的一方] (损失受益人),在本保险中有关损失受益人利益的部分将不因被保险人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损失受益人不知情的任何增加承保风险的行为,而导致本保险无效。但当损失受益人了解到此类变动或风险增加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缴付风险增加所需的保费。
兹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本公司支付损失受益人依本保单条款应付的所有赔偿款项并声称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完结,承保人在法律上拥有损失受益人对该赔付金额的代位索偿权,但将不损害上述损失受益人向被保险人索偿全部金额的权利。
54. 货币条款
无论本保单项下的投保金额是否指定,保险人同意将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额固定为人民币,所有的保费、损失赔款都以人民币支付。当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发生货币转换时,其所用汇率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天官方外汇市场上的收盘价,而计算和/或支付保费的汇率应该是保单生效之日的汇率或任何随后批单生效日的汇率。赔款汇率应该是损失发生当日的汇率。
55. 石棉批单
本保单只承保被保险建筑物内部的,在保险期限内由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失的那部分石棉: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冰雹,车辆、飞机或船只的直接碰撞,暴动或民众骚乱,恶意行为,或防火设备的意外泄漏。
本承保责任应符合本批单所属保单中的所有规定,以及以下限制:
上述建筑物必须在本保单下投保列明风险造成的损失。
该列明风险必须是导致石棉损失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原因。
被保险人必须在该列明风险第一次对石棉造成损害时便立即向承保人报告损失及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终止12个月以后第一次向承保人报告的损失,本保单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不承保:
设计、制造或安装石棉的错误。
未因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害的石棉,包括政府或管理当局对未受损石棉提出的指示或要求。
除了以上第一条中规定的以外,本保单不承保其它石棉或相关费用。
其它所有条款与条件保持不变。
56. 共保人条款
兹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或投保人要求,并且投保人已经或同意向本批单载明的各保险人(以下简称共保人)支付前述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费。
共保人同意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根据本批单的条款、条件选择现金赔付、修复或重置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或其它经共保人签发或代表共保人签发的批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
(2)单个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并不超过其承保比例。
57. 模具条款
本保单所承保之工模,如遇损失仅按工料价值理赔。至于其它设计费用,则不包括在本保单赔偿范围之内。
58. 垫板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本保单项下的所有存货均放置于高度不低于 厘米的垫板上;否则,水深低于 厘米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59. 分摊减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火灾或本保险单项下其他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全损需进行重置,在财产损毁开始之时应予发生的重置费用,超出保险金额达 以上,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超出部分的自保人,并将相应地按比例承担损失。保险单中与本附加条款有关的每一项目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0. 放弃评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动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 ,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在不足额保险的条件下承保的项目。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商业楼宇财产综合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17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49个,限制类附加条款7个,规范类附加条款61个。
一、扩展类(K)
1. 沙尘暴扩展条款
2.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3. 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4. 地震扩展条款
5. 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6. 地震、海啸条款
7. 自燃扩展条款
8.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9. 盗窃险扩展条款
10. 偷窃条款
1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2.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3.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14. 碰撞扩展条款A
15. 碰撞条款B
16. 烟熏扩展条款
17.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18.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19.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20.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21.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22.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23.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24.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25.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26.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27.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28.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29.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30.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31.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A
32. 空运费扩展条款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34.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35.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36.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37.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38.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39.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C
4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4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42.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43.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44. 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45. 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46.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47.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48. 85%扩展条款
49.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X)
1. 暴风雨除外条款
2.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3. 龙卷风除外条款
4. 洪水除外条款
5. 供应中断除外条款A
6. 霉变除外条款
7. 战争、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G)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重置价值条款
4. 定值保险条款
5. 错误和遗漏条款
6. 不受控制条款
7. 不使失效条款
8. 违反条件条款
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A
10. 成对、成套条款B
11. 时间调整条款
12. 赔款接受人条款
13. 第一受益人条款
14. 抵押权条款
15. 指定公估人条款
16. 预付赔款条款A
17. 预付赔款条款B
18. 索赔单据条款
19. 紧急抢险条款
20. 分期付费条款A
21. 分期付费条款B
22. 消防保证条款
23. 防洪保证条款
24. 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25.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26. 指明财产条款
27. 存货变动条款
28. 租赁财产条款
29. 配套设施条款
30. 施救费用条款
31. 索赔费用条款
32.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33. 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34. 工人条款
35. 自动承保条款
36.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37. 新取得财产条款
38. 冷藏货物条款
39. 存货变质条款
40. 车上货物条款
41.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42. 内部移动条款
43. 关税条款
44. 租金条款
45. 艺术精品条款
46. 贵重文件条款
47. 仓储保证条款
48. 错误描述条款
49. 不可控制条款
50. 商标及标签条款
51. 抵押承受人条款
52. 阻止损失条款
53.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54. 损失受益人条款
55. 货币条款
56. 石棉批单
57. 共保人条款
58. 模具条款
59. 垫板条款
60. 分摊减免条款
61. 放弃评估条款
一、扩展类
1. 沙尘暴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地壳自然变异、地层收缩引起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设计错误、不符合施工要求、工艺不善或材料缺陷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地震、水箱或水管漏水、渗水引起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三)海水、河水侵蚀造成的损失;
(四)回填土的沉降或移动、建筑物的正常沉降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标的座落地址附近拆除、挖掘及其他施工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造成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营业场所发生地陷或山泥倾泻直接导致被保险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
一、下列意外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1. 山坡侵蚀;
2. 地面隆起;
3. 工程完工五年内结构下沉或地基陷落;
二、地陷或山泥倾泻造成的通路、车道、篱笆、门、边界及防护墙的损失;
三、除非特别承保,清除地陷或山泥倾泻的残骸,或地陷或山泥倾泻后清理现场的费用;
四、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任何形式的后果损失和间接损失;
六、每次事故免赔额 , 以连续的72小时作为一次事故。
但是,
一、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财产处于良好的维护之中,并恪尽职责防止所保风险引起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 在被保险财产的地下、周围或附近开始任何挖掘作业。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变更或注销本保单所提供的保障。
2. 任何本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影响到现场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涉及被保险财产),或影响到其周围环境。
4.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6. 地震、海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地震、海啸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
免赔额: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7. 自燃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家庭成员及寄宿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放置在室外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六)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盗窃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项下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偷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处所引起的偷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a) 由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保险财产托管人的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b) 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条款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在每项赔案中, 被保险人须承担的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2. 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的偷窃损失除外)。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3.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 碰撞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碰撞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围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 烟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烟熏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烟熏”指位于保单列明地点且由烟管或通风道与烟囱相连的供暖或烹饪装置,突然、不寻常和错误的运转导致的烟熏, 但来自火炉或工业设施的烟熏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玻璃破碎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建筑物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工程合同价不得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8.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的受损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下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9.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2.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 仅仅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在上述12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的规定,赔偿责任减少, 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5.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8.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9.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 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 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 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40.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2.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3.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4. 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雇员的个人物品 (每个雇员以 为限), 但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5. 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所有其他物品”应包括:
1. 没有特别承保的现金和邮票;
2. 文件、手稿和商用书籍,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3. 电脑系统资料,但仅限于其硬件材料的价值及为恢复原有数据而需花费的人工及电脑费用(但不包括任何有关获得、制作这些信息的费用及其中所含的信息对被保险人的价值);
4.模具、模板、设计图纸;
5.雇员的衣物、工具和其他个人用品(助动车、自行车、手提电脑和移动电话等除外)。
但赔偿金额不超过 /每个雇员, 总计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6.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7.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8. 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49.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1. 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供应中断除外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霉变除外条款
本保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或相关联原因造成的损失、破坏、报案、费用或其它金额不予以承保:
发霉、霉菌、其它菌类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微生物,自然的或是描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物质,由于该类物质的存在而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无论是否有下列情况(i)任何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失或破坏;(ii)任何被保风险或原因,无论是否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iii)任何丧失使用,占用或功能;(iv)任何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修理、重置、清除、清理、消除、处置、再布置或采取医学或法律的步骤。
本除外责任替换并取代任何保单中对此类情况全部或部分的承保规定。
7. 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保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三、规范类
(一)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被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2. 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 ×损失金额-免赔额 = 赔偿金额
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3. 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4. 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一.重置是指:
1. 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
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
三.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 本公司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 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五)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六)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七)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八)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九)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 成对,成套条款B
在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受损部件的价值,也不超过该受损部件在整套财产保额中的合理比例,而不考虑该受损部件对整套财产的特殊价值。
(十一) 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 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 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十二)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三) 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会是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先将赔款支付给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十四)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五)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六) 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七)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八) 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十九)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十)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十一) 分期付费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交付:
分期数 保险费金额 交付日期
若索赔金额超过已分期支付的保费,则其余未付保费应立即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十二) 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十三) 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十四) 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 可随时终止, 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 天通知下终止, 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十五)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
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
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A、数据或软件的灭失或破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于因数据、软件的损坏而造成被保险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B、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二十六) 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明确保险财产的对应投保项目, 本公司同意以被保险人的财务账册中的会计科目作为确定某项财产在哪一对应栏目项下投保的依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二十七) 存货变动条款
保险人对保单营业地址内的被保险财产的累计赔偿责任将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财产的总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将作为差额部分的共同保险人,并据此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二十八) 租赁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事故,本保单对由于租赁关系而对受损的保险财产拥有可保利益的其他关系方根据租约在其可保利益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该保险财产已由其他关系方另行投保,则本保单不负赔偿责任。
(二十九) 配套设施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配套的电话、燃气、供水和供电设备、表具、管道、电缆和其他附属设备,包括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连的广场、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类似设施。该设施必须从属于房屋建筑或机器设备等保险财产。
赔偿限额:
(三十)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 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防卫、保护和恢复被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 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的措施, 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接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十一) 索赔费用条款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十二)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十三) 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一些小型未完成工程在保单列明的地址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最高合同价不超过 。
(三十四) 工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允许工人在营业处所内或周围进行修理或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本保单条款的违背。本条款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十五) 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的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 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十六)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 天内将新增加财产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条款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十七) 新取得财产条款
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新取得的财产,但以保险金额的 为限,且被保险人须在新取得之日起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该财产的价值。
(三十八) 冷藏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的温度变化, 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但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十九) 存货变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十) 车上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被保险人的车辆在尚未卸货的情况下在保单载明的场所内过夜, 如该货物遭受本保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将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十一)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 时间从移动之日起 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 , 以少者为准。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 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十二) 内部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同一营业处所内部的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四十三) 关税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需承担的关税及其他类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
(四十四) 租金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于本保单明细表所列的房屋建筑或其一部分因本保单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使其无法出租,造成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租金损失。
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应按损失租金的时间占租金保额时间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明细表列明的租金保额为限。
赔偿限额: ;赔偿期限:
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十五) 艺术精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艺术品和美术画,每件艺术品的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详见清单。
(四十六) 贵重文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单列明场所的金属文件柜中的贵重文件、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复制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十七) 仓储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内的楼梯、平台或任何公用或独用通道上不得临时堆放任何废料或货物,不论该废料或货物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前已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且该违背并非由被保险人的原因所致,则保险人放弃对上述违背保证的追究。被保险人保证所有的废料均放置在容器中,并每天从建筑物中移出。
(四十八) 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而失效, 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因占用性质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四十九)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被保险人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五十) 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本公司选择以协商价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除去商标或标签,但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五十一) 抵押承受人条款
因抵押权人或被保险建筑物占用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使损失风险有所增加,而抵押承受人未授权或不知情,则抵押承受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抵押承受人在得知风险增加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相应加缴保费。
(五十二) 阻止损失条款
本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包含保险财产在被用作灭火或阻止灾害向保险财产蔓延的活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五十三)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代位追偿费用应按照最终确定的各自所获追偿的比例在各有关利益方之间分摊。如果未获追偿,且追偿工作由保险人独自进行,则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五十四) 损失受益人条款
如被保险人需要同意加入损失受益人条款以任何一方为受益人,承保人同意包括下列条款:
如果发生损失时,将按有关利益赔付予 [被保险人所需加入的一方] (损失受益人),在本保险中有关损失受益人利益的部分将不因被保险人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损失受益人不知情的任何增加承保风险的行为,而导致本保险无效。但当损失受益人了解到此类变动或风险增加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缴付风险增加所需的保费。
兹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本公司支付损失受益人依本保单条款应付的所有赔偿款项并声称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完结,承保人在法律上拥有损失受益人对该赔付金额的代位索偿权,但将不损害上述损失受益人向被保险人索偿全部金额的权利。
(五十五) 货币条款
无论本保单项下的投保金额是否指定,保险人同意将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额固定为人民币,所有的保费、损失赔款都以人民币支付。当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发生货币转换时,其所用汇率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天官方外汇市场上的收盘价,而计算和/或支付保费的汇率应该是保单生效之日的汇率或任何随后批单生效日的汇率。赔款汇率应该是损失发生当日的汇率。
(五十六) 石棉批单
本保单只承保被保险建筑物内部的,在保险期限内由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失的那部分石棉: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冰雹,车辆、飞机或船只的直接碰撞,暴动或民众骚乱,恶意行为,或防火设备的意外泄漏。
本承保责任应符合本批单所属保单中的所有规定,以及以下限制:
上述建筑物必须在本保单下投保列明风险造成的损失。
该列明风险必须是导致石棉损失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原因。
被保险人必须在该列明风险第一次对石棉造成损害时便立即向承保人报告损失及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终止12个月以后第一次向承保人报告的损失,本保单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不承保:
设计、制造或安装石棉的错误。
未因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害的石棉,包括政府或管理当局对未受损石棉提出的指示或要求。
除了以上第一条中规定的以外,本保单不承保其它石棉或相关费用。
其它所有条款与条件保持不变。
(五十七) 共保人条款
兹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或投保人要求,并且投保人已经或同意向本批单载明的各保险人(以下简称共保人)支付前述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费。
共保人同意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根据本批单的条款、条件选择现金赔付、修复或重置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或其它经共保人签发或代表共保人签发的批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
(2)单个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并不超过其承保比例。
(五十八) 模具条款
本保单所承保之工模,如遇损失仅按工料价值理赔。至于其它设计费用,则不包括在本保单赔偿范围之内。
(五十九) 垫板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本保单项下的所有存货均放置于高度不低于 厘米的垫板上;否则,水深低于 厘米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六十) 分摊减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火灾或本保险单项下其他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全损需进行重置,在财产损毁开始之时应予发生的重置费用,超出保险金额达 以上,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超出部分的自保人,并将相应地按比例承担损失。保险单中与本附加条款有关的每一项目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六十一) 放弃评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动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 ,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在不足额保险的条件下承保的项目。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11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38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1个,规范类附加条款62个。
一、扩展类(K)
1. 地震扩展条款
2. 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3. 地震、海啸条款
4.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5. 烟熏扩展条款
6.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7.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8.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9.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10.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1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12.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1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14.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15.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16.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17.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18.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19.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A
20. 空运费扩展条款
21.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22.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23.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24.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25.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26.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27.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C
28.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2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30.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31. 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
32.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33. 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34. 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3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36.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37. 85%扩展条款
38.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二、限制类(X)
1. 暴风雨除外条款
2.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3. 龙卷风除外条款
4. 洪水除外条款
5. 沙尘暴除外条款
6. 碰撞除外条款
7. 自燃除外条款
8. 盗窃、抢劫除外条款
9. 供应中断除外条款B
10. 霉变除外条款
11. 战争、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三、规范类(G)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3. 重置价值条款
4. 定值保险条款
5. 错误和遗漏条款
6. 不受控制条款
7. 不使失效条款
8. 违反条件条款
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A
10. 成对、成套条款B
11. 时间调整条款
12. 赔款接受人条款
13. 第一受益人条款
14. 抵押权条款
15. 指定公估人条款
16. 预付赔款条款A
17. 预付赔款条款B
18. 索赔单据条款
19. 紧急抢险条款
20. 50/50条款
21. 分期付费条款A
22. 分期付费条款B
23. 消防保证条款
24. 防洪保证条款
25. 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26.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27. 指明财产条款
28. 存货变动条款
29. 租赁财产条款
30. 配套设施条款
31. 施救费用条款
32. 索赔费用条款
33.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34. 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35. 工人条款
36. 自动承保条款
37.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38. 新取得财产条款
39. 冷藏货物条款
40. 存货变质条款
41. 车上货物条款
42.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43. 内部移动条款
44. 关税条款
45. 租金条款
46. 艺术精品条款
47. 贵重文件条款
48. 仓储保证条款
49. 错误描述条款
50. 不可控制条款
51. 商标及标签条款
52. 抵押承受人条款
53. 阻止损失条款
54.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55. 损失受益人条款
56. 货币条款
57. 石棉批单
58. 共保人条款
59. 模具条款
60. 垫板条款
61. 分摊减免条款
62. 放弃评估条款
一、扩展类
1.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 地震、海啸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地震、海啸造成被保财产的损失。
免赔额:
本保单其他条件不变。
4.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乱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5. 烟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烟熏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烟熏”指位于保单列明地点且由烟管或通风道与烟囱相连的供暖或烹饪装置,突然、不寻常和错误的运转导致的烟熏, 但来自火炉或工业设施的烟熏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 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70%。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建筑物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恪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工程合同价不得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复制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财产的载体材料价值和书写、拷贝或重新绘制的人工费用,不包括其内含信息对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灭火费用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
(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 消防队灭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消防队为扑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而依法收取的灭火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消防队不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消防部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临时保护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的受损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下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 仅仅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在上述12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的规定,赔偿责任减少, 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建筑物未受损部分额外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建筑物部分损失时,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对于因此必须废弃的建筑物未受损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移址的通知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3.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不包括存货)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 委托加工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向外委托加工的保险标的,在经保险人同意的加工场所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依据委托加工合同应由被委托加工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述委托加工场所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应及时申报每笔委托加工货物的地址、货物型号、数量、货物价值等信息。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但不包括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保险标的在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包括装卸过程中和不超过15天的临时存放期间),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保险标的的运输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及装载。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7.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C
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 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 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 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8.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9.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1. 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已在本保单项下承保的存放于营业处所内的手提电脑由于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暴力入侵的偷窃、入室行窃或暴力抢劫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行为导致的损失),但必须提供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被保险人应提供清单。
双方进一步约定,本保单对无人照管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手提电脑的损失不予赔偿。
除以上约定外,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 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雇员的个人物品 (每个雇员以 为限), 但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 所有其他物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所有其他物品”应包括:
1. 没有特别承保的现金和邮票;
2. 文件、手稿和商用书籍,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3. 电脑系统资料,但仅限于其硬件材料的价值及为恢复原有数据而需花费的人工及电脑费用(但不包括任何有关获得、制作这些信息的费用及其中所含的信息对被保险人的价值);
4.模具、模板、设计图纸;
5.雇员的衣物、工具和其他个人用品(助动车、自行车、手提电脑和移动电话等除外)。
但赔偿金额不超过 /每个雇员, 总计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6. 合同价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保险标的已经售出但尚未交付而存放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该保险标的损毁,导致该销售合同被注销,则保险人对上述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按销售合同单价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7. 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38.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限制类
1. 暴风雨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台风、飓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龙卷风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沙尘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沙尘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碰撞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动物、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自燃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盗窃、抢劫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盗窃、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供应中断除外条款B
经双方同意,由于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霉变除外条款
本保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或相关联原因造成的损失、破坏、报案、费用或其它金额不予以承保:
发霉、霉菌、其它菌类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微生物,自然的或是描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物质,由于该类物质的存在而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无论是否有下列情况(i)任何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失或破坏;(ii)任何被保风险或原因,无论是否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iii)任何丧失使用,占用或功能;(iv)任何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修理、重置、清除、清理、消除、处置、再布置或采取医学或法律的步骤。
本除外责任替换并取代任何保单中对此类情况全部或部分的承保规定。
11. 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保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它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它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三、规范类
1.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 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被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2. 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
————————— ×损失金额-免赔额 = 赔偿金额
实际仓储财产价值
3. 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4. 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一.重置是指:
1. 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
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
三.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 本公司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定值保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特约保险标的中双方约定适用于定值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投保时约定并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价值。
约定保险价值为定值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成对,成套条款B
在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受损部件的价值,也不超过该受损部件在整套财产保额中的合理比例,而不考虑该受损部件对整套财产的特殊价值。
11. 时间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 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 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 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 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2.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第一受益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会是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先将赔款支付给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9.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 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 分期付费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交付:
分期数 保险费金额 交付日期
若索赔金额超过已分期支付的保费,则其余未付保费应立即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 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4. 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5. 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 可随时终止, 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 天通知下终止, 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 信息技术明晰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
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
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A、数据或软件的灭失或破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于因数据、软件的损坏而造成被保险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B、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27. 指明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明确保险财产的对应投保项目, 本公司同意以被保险人的财务账册中的会计科目作为确定某项财产在哪一对应栏目项下投保的依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 存货变动条款
保险人对保单营业地址内的被保险财产的累计赔偿责任将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财产的总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将作为差额部分的共同保险人,并据此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29. 租赁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事故,本保单对由于租赁关系而对受损的保险财产拥有可保利益的其他关系方根据租约在其可保利益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该保险财产已由其他关系方另行投保,则本保单不负赔偿责任。
30. 配套设施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配套的电话、燃气、供水和供电设备、表具、管道、电缆和其他附属设备,包括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连的广场、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类似设施。该设施必须从属于房屋建筑或机器设备等保险财产。
赔偿限额:
31.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 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防卫、保护和恢复被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 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的措施, 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接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2. 索赔费用条款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3.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 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一些小型未完成工程在保单列明的地址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最高合同价不超过 。
35. 工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允许工人在营业处所内或周围进行修理或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本保单条款的违背。本条款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 自动承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它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的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 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7. 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 天内将新增加财产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条款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8. 新取得财产条款
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新取得的财产,但以保险金额的 为限,且被保险人须在新取得之日起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该财产的价值。
39. 冷藏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的温度变化, 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但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0. 存货变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 车上货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被保险人的车辆在尚未卸货的情况下在保单载明的场所内过夜, 如该货物遭受本保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将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2.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 时间从移动之日起 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 , 以少者为准。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 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3. 内部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按规定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同一营业处所内部的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44. 关税条款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需承担的关税及其他类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
45. 租金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于本保单明细表所列的房屋建筑或其一部分因本保单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使其无法出租,造成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租金损失。
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应按损失租金的时间占租金保额时间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明细表列明的租金保额为限。
赔偿限额: ;赔偿期限:
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 艺术精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艺术品和美术画,每件艺术品的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详见清单。
47. 贵重文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单列明场所的金属文件柜中的贵重文件、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复制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8. 仓储保证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内的楼梯、平台或任何公用或独用通道上不得临时堆放任何废料或货物,不论该废料或货物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前已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且该违背并非由被保险人的原因所致,则保险人放弃对上述违背保证的追究。被保险人保证所有的废料均放置在容器中,并每天从建筑物中移出。
49. 错误描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而失效, 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因占用性质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0. 不可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被保险人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1. 商标及标签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本公司选择以协商价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除去商标或标签,但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2. 抵押承受人条款
因抵押权人或被保险建筑物占用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使损失风险有所增加,而抵押承受人未授权或不知情,则抵押承受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抵押承受人在得知风险增加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相应加缴保费。
53. 阻止损失条款
本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包含保险财产在被用作灭火或阻止灾害向保险财产蔓延的活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54. 代位追偿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代位追偿费用应按照最终确定的各自所获追偿的比例在各有关利益方之间分摊。如果未获追偿,且追偿工作由保险人独自进行,则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55. 损失受益人条款
如被保险人需要同意加入损失受益人条款以任何一方为受益人,承保人同意包括下列条款:
如果发生损失时,将按有关利益赔付予 [被保险人所需加入的一方] (损失受益人),在本保险中有关损失受益人利益的部分将不因被保险人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损失受益人不知情的任何增加承保风险的行为,而导致本保险无效。但当损失受益人了解到此类变动或风险增加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缴付风险增加所需的保费。
兹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本公司支付损失受益人依本保单条款应付的所有赔偿款项并声称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完结,承保人在法律上拥有损失受益人对该赔付金额的代位索偿权,但将不损害上述损失受益人向被保险人索偿全部金额的权利。
56. 货币条款
无论本保单项下的投保金额是否指定,保险人同意将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额固定为人民币,所有的保费、损失赔款都以人民币支付。当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发生货币转换时,其所用汇率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天官方外汇市场上的收盘价,而计算和/或支付保费的汇率应该是保单生效之日的汇率或任何随后批单生效日的汇率。赔款汇率应该是损失发生当日的汇率。
57. 石棉批单
本保单只承保被保险建筑物内部的,在保险期限内由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失的那部分石棉: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冰雹,车辆、飞机或船只的直接碰撞,暴动或民众骚乱,恶意行为,或防火设备的意外泄漏。
本承保责任应符合本批单所属保单中的所有规定,以及以下限制:
上述建筑物必须在本保单下投保列明风险造成的损失。
该列明风险必须是导致石棉损失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原因。
被保险人必须在该列明风险第一次对石棉造成损害时便立即向承保人报告损失及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终止12个月以后第一次向承保人报告的损失,本保单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不承保:
设计、制造或安装石棉的错误。
未因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害的石棉,包括政府或管理当局对未受损石棉提出的指示或要求。
除了以上第一条中规定的以外,本保单不承保其它石棉或相关费用。
其它所有条款与条件保持不变。
58. 共保人条款
兹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或投保人要求,并且投保人已经或同意向本批单载明的各保险人(以下简称共保人)支付前述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费。
共保人同意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根据本批单的条款、条件选择现金赔付、修复或重置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或其它经共保人签发或代表共保人签发的批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
(2)单个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并不超过其承保比例。
59. 模具条款
本保单所承保之工模,如遇损失仅按工料价值理赔。至于其它设计费用,则不包括在本保单赔偿范围之内。
60. 垫板条款
被保险人保证本保单项下的所有存货均放置于高度不低于 厘米的垫板上;否则,水深低于 厘米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61. 分摊减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火灾或本保险单项下其他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全损需进行重置,在财产损毁开始之时应予发生的重置费用,超出保险金额达 以上,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超出部分的自保人,并将相应地按比例承担损失。保险单中与本附加条款有关的每一项目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2. 放弃评估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动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 ,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在不足额保险的条件下承保的项目。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