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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财产
第二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下列电梯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一)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
(二)尚未领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财产损失、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人身伤亡、人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在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
(五)外单位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六)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第五条 保险电梯因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保险人承担自身财产损失以外的第四条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确认后,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款造成的电梯财产、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烟熏、污染;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
(五)违章驾驶、超载。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也不负责赔偿:
(一)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
(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
(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二)在保险期间内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和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的年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费率规章,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每次事故赔偿人数以电梯核定乘员数为限。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从签定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对投保电梯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向保险人缴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按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和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化建议,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或核实损失,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事故经过情况报告、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乘员伤亡名单、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残疾证明、死亡证明、医药费收据、救护费用发票或收据以及必要的帐簿、单证和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失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偿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电梯及其附属设备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电梯运载的保险货物,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乘员携带的保险财产物品,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物品损失当时市场价,并根据新旧程度计算赔偿。各种赔偿合计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因保险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用在本保险单列明的限额内赔偿。乘员死亡、伤残,按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标准赔偿。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损失或乘员伤亡,每次赔偿后,应出具批单扣减有效保额,达到保险金额或年累计赔偿限额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一经审查核实,并经双方确定,保险人应当在十天有效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三十条 保险电梯意外事故发生后,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和约定,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