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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三大类别151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9个,限制类附加条款11个,规范类附加条款121个。
每个附加条款标题后括号内1.代表适用于财产保险基本险;2.代表适用于财产保险综合险;3.代表适用于财产一切险。
附加险条款目录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1.2.3.4.)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1.2.3.4.)
3、地震扩展条款(1.2.3.4.)
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1.2.3.4.)
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1.2.3.4.)
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1.2.3.4.)
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1.2.3.4.)
8、第三者责任条款(1.2.3.4.)
9、试驾车辆条款(1.2.3.4.)
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2.3.4.)
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3.4.)
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2.3.4.)
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2.3.)
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
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
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
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
18、盗窃险扩展条款(1.2.3)
19、偷窃条款(1.2.3.4.)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1.2.3.4.)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1.2.3.4.)
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1.2.3.4.)
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1.2.3.4.)
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1.2.3.4.)
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1.2.3.4.)
7、暴风雨除外条款(2.3.4.)
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2.3.4.)
9、龙卷风除外条款(2.3.4.)
10、洪水除外条款(2.3.4.)
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2.3.4.)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2.3.4.)
2、第一受益人条款(1.2.3.4.)
3、预付赔款条款(1.2.3.4.)
4、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1.2.3.4.)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1.2.3.4.)
6、指定理算人条款(1.2.3.4.)
7、分期付费条款(1.2.3.4.)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1.2.3.4.)
9、错误描述条款(1.2.3.4.)
10、不予失效条款(1.2.3.4.)
11、不可控制条款(1.2.3.4.)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2.3.4.)
13、指明财产条款(1.2.3.4.)
14、时间调整条款(1.2.3.4.)
15、重置价值条款(1.2.3.4.)
16、租赁财产条款(1.2.3.4.)
17、配套设施条款(1.2.3.4.)
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2.3.4.)
19、存货变动条款(1.2.3.4.)
20、仓储保证条款(1.2.3.4.)
21、商标及标签条款(1.2.3.4.)
22、抵押承受人条款(1.2.3.4.)
23、贵重文件条款(1.2.3.4.)
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2.3.4.)
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1.2.3.4.)
26、空运费条款(1.2.3.4.)
27、专业费用条款(1.2.3.4.)
28、清理残骸条款(1.2.3.4.)
29、灭火费用条款(1.2.3.4.)
30、救火费用条款(1.2.3.4.)
31、阻止损失条款(1.2.3.4.)
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1.2.3.4.)
33、施救费用条款(1.2.3.4.)
34、索赔费用条款(1.2.3.4.)
35、损失受益人条款(1.2.3.4.)
36、货币条款(1.2.3.4.)
37、成对成套条款(1.2.3.4.)
38、石棉批单条款(1.2.3.4.)
39、共保人条款(1.2.3.4.)
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1.2.3.4.)
41、模具条款(1.2.3.4.)
42、垫板条款(1.2.3.4.)
43、建筑物变动条款(1.2.3.4.)
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1.2.3.4.)
45、工人条款(1.2.3.4.)
46、自动承保条款(1.2.3.4.)
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1.2.3.4.)
48、烟熏损失条款(1.2.3.4.)
49、车上货物条款(1.2.3.4.)
50、关税条款(1.2.3.4.)
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1.2.3.4.)
52、放弃评估条款(1.2.3.4.)
53、艺术精品条款(1.2.3.4.)
54、错误和遗漏条款(1.2.3.4.)
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1.2.3.4.)
56、合约承购者条款(1.2.3.4.)
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1.2.3.4.)
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1.2.3.4.)
59、保密条款(1.2.3.4.)
60、叉车责任条款(1.2.3.4.)
61、压力管道条款(1.2.3.4.)
62、现场保护条款(1.2.3.4.)
63、外汇汇率条款(1.2.3.4.)
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4.)
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1.2.3.4.)
66、共保条款(1.2.3.4.)
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1.2.3.4.)
68、增加资产条款(1.2.3.4.)
69、自动升值条款(1.2.3.4.)
70、新取得财产条款(1.2.3.4.)
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1.2.3.4.)
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1.2.3.4.)
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1.2.3.4.)
74、碰撞条款(1.2.3.4.)
75、冷藏货物条款(1.2.3.4.)
76、存货变质条款(1.2.3.4.)
77、临时移动条款(1.2.3.4.)
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1.2.3.4.)
79、分摊减免条款(1.2.3.4.)
80、定值保险条款(1.2.3.4.)
81、租金条款(1.2.3.4.)
82、租赁费用条款(1.2.3.4.)
83、电泳池涂料条款(1.2.3.4.)
84、自燃条款(1.2.3.4.)
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1.2.3.4.)
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1.2.3.4.)
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1.2.3.4.)
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1.2.3.4.)
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1.2.3.4.)
90、虫蛀鼠咬条款(1.2.3.4.)
91、污闪损失条款(1.2.3.4.)
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1.2.3.4.)
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1.2.3.4.)
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1.2.3.4.)
95、水渍险条款(1.2.3.4.)
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1.2.3.4.)
97、委托加工条款(1.2.3.4.)
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1.2.3.4.)
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2.3.4.)
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2.3.4.)
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2.3.4.)
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2.3.4.)
103、消防损失条款(1.2.3.4.)
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2.3.4.)
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2.3.4.)
106、在建工程条款(1.2.3.4.)
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2.3.4)
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2.3.4.)
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2.3.4.)
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2.3.4.)
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2.3.4.)
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2.3.4.)
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2.3.4.)
114、内部移动条款(1.2.3.4.)
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2.3.4.)
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2.3.4.)
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2.3.4.)
118、损失通知条款(1.2.3.4.)
119、按揭条款(1.2.3.4.)
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3.4.)
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3.4.)
附加险条款
一、扩展类
1、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破坏性地震扩展条款(1.2.3.4.)
一、保险责任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六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及滑坡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金额
按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最高赔偿限额:
三、赔偿处理
以投保附加地震险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附加破坏性地震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赔额: 。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和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
六、争议处理
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下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附加保险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3、地震扩展条款(1.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报建筑物结构类型、建筑年份、设计抗震能力及目前建筑物的完好情况,被保险人未能申报或申报情况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 元或损失金额的 ,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内陆运输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 境内直接和不间断陆运过程中的保险财产,自其离开工厂、仓库、货栈或其他起运点开始,持续承保其后直接和不间断的正常陆运过程中,处于被保险人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中的,或任何公共或契约承运人照管下的保险财产,至其运送至仓库、货栈或 境内的其他目的地为止,并包括上述交通工具处于 地域范围内的常规渡船运送的过程。
每次运输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5、铁路机车保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以下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机车、车辆自身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2、本保单承保的其他财产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
3、被保险人员工(包括驾驶操作人员)的死亡、伤残(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4、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6、电器设备损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电机、电器器具或电器设备的任何部分,因使用过度、电压过高、搭线、短路、电孤、电燃或漏电事故所引起之火灾导致其本身之毁损或灭失及火灾波及的部分,本公司按保单约定负赔偿责任。
7、电气、机械事故扩展条款(1.2.3.4.)
第一条
本保险人除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以外,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位于保险地址且可正常运行的(该状态也包括因翻修、保养、修理或在保险地址内临时移动,以下定义相同)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的灭失和损坏,本保险人同意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1)意外及突发的电气事故引起的炭化和熔融,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
(2)意外及突发的机械事故引起的灭失和损坏,而并非由于偶然及外来的事件引起的;
第二条
1.除不负责赔偿保险单中除外责任的损失外,本保险人对于在本保单生效期间,保险财产已经存在的,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知悉的或因严重疏忽而未知的错误或缺陷而引起的损失(包括由于错误或缺陷导致第一条(1)、(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或者无论是任何原因导致该等错误或缺陷,由于该等错误或缺陷导致第(1)、(2)款所述事故扩大而导致的损失),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本保险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腐蚀、锈蚀、侵蚀、气蚀而引起的直接损失;
(2)由于日常的操作或运转而直接引起的磨损和劣化或锅炉垢而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1.本扩展条款承保的保险标的包括在保单上列明的保险地址内的机械、设备或装置。
2.保险标的不包括:
(1)传送带、电线、缆绳、铰链、橡胶轮胎、玻璃、管球类;
(2)切削工具、研磨工具、冶炼器具、工具类、刀具、模具、滚筒、以及其他模具类;
(3)润滑油、操作油、冷媒、触媒、热媒、水处理材料以及其他运转材料。但变压器以及开关装置内所使用的绝缘油、水银整流器内使用的水银仍属于保险标的范畴。
(4)滤芯、电热体、金属网、竹木部分、滤布、滤器框。
3. 保单中没有列明的基座(包括基础螺栓)、炉壁(锅炉的炉壁除外)以及备用品均不属于保险标的。
第四条
赔偿不包括以下费用
(1)国际航空运输或包机运输而特别增加的运输费用,以及国外技术人员的派遣费用。
(2)临时修理费用。但如果该修理被认为是正式修理的一部分,则不在此限制。
(3)损坏部分的修理时,而需调换其他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4)由于改装或改良而增加的费用。
(5)除非必要的损坏部分修理,其他发生的拆解、保养、干燥、清扫的费用以及为去除凝固、堵塞、附着物、水淹及相似状况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基本条款中有关费用赔偿规定不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第六条
1.投保人以及保险人有义务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进行必要的检查、保养以及运转管理。
2.当确认保险标的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本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自费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对于在本扩展条款中没有明确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本条款的主旨,均以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8、第三者责任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因发生保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9、试驾车辆条款(1.2.3.4.)
针对客户在修车试车、试乘试驾期间、商品车提车期间,保险人承担以下列明保险责任,对以下列明的除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以及所提供试车路线图标明的试车路线上,驾驶客户在修车试车、试乘试驾过程中,以及商品车提车期间,因碰撞、倾覆导致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物质损失。该损失金额中剔除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损失金额,该损失也不包括因修理而价值降低所引起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1)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品麻醉;
(2)没有驾驶证或者不具备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3)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4)未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范围内以及未在固定试车线路上所发生的事故。
试车路线以投保时所提供试车路线图为准。
10、机器损坏险扩展条款(1.2.3.4.)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 元;总赔偿限额为人民 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 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恐怖活动扩展条款A(1.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恐怖活动引起火灾、爆炸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公共当局没收、临时或永久征用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建筑物临时或永久被非法占据所致的损失;
(三)由于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 %。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保险人可解除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责任,但须提前48小时向投保人签发解约通知书注销本条款。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恐怖活动扩展条款B(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保险财产损失。
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附加水暖管爆裂保险条款(1.2.3.)
一、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自有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水暖管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以及其他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暖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三、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4、附加暴风、暴雨、洪水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因暴风、暴雨、洪水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5、附加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
(二)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三)大雨或冰水使山体泥沙、石块透湿发生的崩塌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二、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内容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6、附加雹灾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气象部门认定的雹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7、附加雪灾、冰凌保险条款(1.)
一、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降雪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荷载标准;
(二)凌汛期间,水流不畅,水位上涨或升高,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
(三)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重量和下垂拉力加大。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冰雪溶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
(二)冰冻灾害。
三、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18、盗窃险扩展条款(1.2.3)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期限内因抢劫、有痕迹的入室行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本保单所列明的营业处所(以下简称“盗窃”),并经公安部门明确是盗抢行为所致的财产丢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而造成被保险财产的灭失或损坏。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亲属、雇员、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放置在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营业处所的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项下免赔额: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偷窃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非暴力侵入营业处所引起的偷窃损失。
本条款不负责:
a)由被保险人、其他利益方、或其雇员、代理人或保险财产托管人的不忠实或不诚实造成的损失。
b)盘点时发生的不可解释的遗失或短量。
本条款赔偿限额不超过明细表列明的限额。在每项赔案中,被保险人须承担的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限制类
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条款(1.2.3.4.)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而导致无法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责任条款(1.2.3.4.)
虽然和本保险或任何批单的条款有抵触,本保险对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毁坏、任何性质的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不管是否同时或在任何次序下由其他原因或事件造成损失。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意或类似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内部骚乱,承担部分或等同于军队或篡权行为;
(2)任何恐怖主义的行动;
在本批单下,恐怖主义的行为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的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行动,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造成公众或公众的任何部门恐慌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暴力和/或采取威胁方式。
(3)任何破坏行为
破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非法的,怀有恶意的,有害的,不计后果的或是故意的行为,由任何个人以个人意志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代理机构而实施,通过使用暴力、武力或威胁来造成恐惧,(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或使用化学或生物方法、电脑病毒、或任何其他形式或方法来造成工作进程的中断或妨碍,使工作的价值降低,造成财产损害或破坏,个人的伤害或死亡,或任何其他损失,均作为由此带来的后果。
本批单对直接或间接因采取任何控制、阻止、抑制行为或和上述(1)、(2)和/或(3)相关联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不予赔偿。
如果承保人声明,因为本除外责任而不予承担任何损失、毁坏、成本或费用,则相反的举证责任应该在于被保险人。
3、信息技术明晰条款(1.2.3.4.)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
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对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
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A.数据或软件的灭失或破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来结构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但本条款对于因数据、软件的损坏而造成被保险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予以赔偿。
B.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4、代位追偿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代位追偿费用应按照最终确定的各自所获追偿的比例在各有关利益方之间分摊。如果未获追偿,且追偿工作由保险人独自进行,则有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本保单所载的其他条件不变。
5、霉变除外责任条款(1.2.3.4.)
本保单对由以下情况直接或间接造成或相关联原因造成的损失、破坏、报案、费用或其他金额不予以承保:
发霉、霉菌、其他菌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微生物,自然的或是描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物质,由于该类物质的存在而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本除外条款适用于,无论是否有下列情况:(i)任何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失或破坏;(ii)任何被保风险或原因,无论是否同时造成或在任何次序下;(iii)任何丧失使用,占用或功能;(iv)任何需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修理、重置、清除、清理、消除、处置、再布置或采取医学或法律的步骤。
本除外责任替换并取代任何保单中对此类情况全部或部分的承保规定。
6、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故意行为”是指任何人在有完全认知的、有意向的、有目的的、有支配其行为能力的或故意的情况下作出的行为;
“重大过失”是指故意并且极端地违背了通常、合理的行为准则的行为。“重大过失”不包括任何无心的错误、遗漏与疏忽。
“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的所有者、董事或公司级别的高层管理人员;
“代表”是仅指遵照被保险人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7、暴风雨除外条款(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台风、飓风除外条款(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台风、飓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龙卷风除外条款(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龙卷风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洪水除外条款(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供应中断除外条款(2.3.4.)
经双方同意,由于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三、规范类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第一受益人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应被保险人要求, 将会是本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先将赔款支付给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预付赔款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保险财产遭受保单项下承保责任的损失,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和理算师的建议,本公司可以同意预付百分之 的赔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提前 天通知注销保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 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单也可以在保险人的提前 天通知下终止,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代位权,但须以被保险人的任何子公司、母公司所持有的保单都类似的放弃追偿为前提,且不包括由任何恶意的、犯罪的、欺诈的或不诚实的行为直接导致的索赔所引起的代位求偿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指定理算人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若估计损失金额超过 时,本公司同意委请 公估行进行理算。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分期付费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按下列条件分 期交付:
分期数 保险费金额 交付日期
若索赔金额超过已分期支付的保费,则其余未付保费应立即支付。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违反保单条件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对其他风险保障的有效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错误描述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任何承保财产占用性质的改变或对其错误描述而失效,但是被保险人一旦知道前述情况时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并支付从该承保财产因占用性质改变或错误描述而增加风险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不予失效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下述原因而失效: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或风险程度增加。但是一旦知道该情况,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缴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不可控制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因被保险人在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场所无法履行保单或批单中规定的任何保证或条件而受影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恶意破坏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的偷窃损失除外)。
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3、指明财产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为明确保险财产的对应投保项目,本公司同意以被保险人的财务帐册中的会计科目作为确定某项财产在哪一对应栏目项下投保的依据。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时间调整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至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72小时期限不得重复。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重置价值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一、重置是指:
1. 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崭新时的状态,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其崭新时的状态。
二、重置价值指的是损失发生时,重置与受损财产具有相同类别、产量、规格及品质的新财产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运费除外。
三、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对修理或修复所需费用的赔偿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值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租赁财产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保险事故,本保单对由于租赁关系而对受损的保险财产拥有可保利益的其他关系方根据租约在其可保利益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如该保险财产已由其他关系方另行投保,则本保单不负赔偿责任。
17、配套设施条款(1.2.3.4.)
本保单扩展承保与保险财产配套的电话、燃气、供水和供电设备、表具、管道、电缆和其他附属设备,包括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连的广场、道路或地下的,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类似设施。该设施必须从属于房屋建筑或机器设备等保险财产。
赔偿限额: 。
18、仓储财产申报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被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2.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将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 = 赔偿金额
3.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 %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4.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存货变动条款(1.2.3.4.)
保险人对保单营业地址内的被保险财产的累计赔偿责任将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发生损失时被保险财产的总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则被保险人将作为差额部分的共同保险人,并据此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
20、仓储保证条款(1.2.3.4.)
被保险人保证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内的楼梯、平台或任何公用或独用通道上不得临时堆放任何废料或货物,不论该废料或货物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如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前已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且该违背并非由被保险人的原因所致,则保险人放弃对上述违背保证的追究。被保险人保证所有的废料均放置在容器中,并每天从建筑物中移出。
21、商标及标签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保险单承保的贴有商标或标签的商品受损,并且本公司选择以协商价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商品,被保险人在不造成商品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自付费用在商品或其容器上加盖“残缺”字样,或除去商标或标签,但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按照法律的要求重新在商品或容器上粘贴标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抵押承受人条款(1.2.3.4.)
因抵押权人或被保险建筑物占用人的行为或疏忽而使损失风险有所增加,而抵押承受人未授权或不知情,则抵押承受人在本保单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抵押承受人在得知风险增加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相应加缴保费。
23、贵重文件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单列明场所的金属文件柜中的贵重文件、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复制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公共当局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仅仅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1.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己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2.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在上述12个月内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3.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的规定,赔偿责任减少,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4.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本保单扩展承保:
a)零部件的快递费用或特快专递费用;
b)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夜晚加班。
但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空运费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27、专业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8、清理残骸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29、灭火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 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 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 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本公司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救火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31、阻止损失条款(1.2.3.4.)
本保险中的保险金额包含保险财产在被用作灭火或阻止灾害向保险财产蔓延的活动中造成的财产损失。
32、临时保护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的受损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下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3、施救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防卫、保护和恢复被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的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接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4、索赔费用条款(1.2.3.4.)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的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的合理的材料和人工费用。但每次事故以不超过 。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5、损失受益人条款(1.2.3.4.)
如被保险人需要同意加入损失受益人条款以任何一方为受益人,承保人同意包括下列条款:
如果发生损失时,将按有关利益赔付予[被保险人所需加入的一方](损失受益人),在本保险中有关损失受益人利益的部份将不因被保险人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或损失受益人不知情的任何增加承保风险的行为,而导致本保险无效。但当损失受益人了解到此类变动或风险增加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要求缴付风险增加所需的保费。
兹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本公司支付损失受益人依本保单条款应付的所有赔偿款项并声称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完结,承保人在法律上拥有损失受益人对该赔付金额的代位索偿权,但将不损害上述损失受益人向被保险人索偿全部金额的权利。
36、货币条款(1.2.3.4.)
无论本保单项下的投保金额是否指定,保险人同意将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额固定为人民币,所有的保费、损失赔款都以人民币支付。当在本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内发生货币转换时,其所用汇率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天官方外汇市场上的收盘价,而且:计算和/或支付保费的汇率应该是保单生效之日的汇率或任何随后批单生效日的汇率。赔款汇率应该是损失发生当日的汇率。
37、成对成套条款(1.2.3.4.)
在成对或成套的保险财产受损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不超过受损部件的价值,也不超过该受损部件在整套财产保额中的合理比例,而不考虑该受损部件对整套财产的特殊价值。
38、石棉批单条款(1.2.3.4.)
本保单只承保被保险建筑物内部的,在保险期限内由以下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失的那部分石棉:
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冰雹、车辆、飞机或船只的直接碰撞,暴动或民众骚乱,恶意行为或防火设备的意外泄漏。
本承保责任应符合本批单所属保单中的所有规定,以及以下限制:
上述建筑物必须在本保单下投保列明风险造成的损失。
该列明风险必须是导致石棉损失的直接的和唯一的原因。
被保险人必须在该列明风险第一次对石棉造成损害时便立即向承保人报告损失及费用。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终止12个月以后第一次向承保人报告的损失,本保单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不承保:
设计、制造或安装石棉的错误;
未因列明风险造成物质损害的石棉,包括政府或管理当局对未受损石棉提出的指示或要求。
除了以上第一条中规定的以外,本保单不承保其他石棉或相关费用。
其他所有条款与条件保持不变。
39、共保人条款(1.2.3.4.)
兹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和/或投保人要求,并且投保人已经或同意向本批单载明的各保险人(以下简称共保人)支付前述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费。
共保人同意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根据本批单的条款、条件选择现金赔付、修复或重置的方式,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任何赔偿责任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或其他经共保人签发或代表共保人签发的批单中注明的保险金额和/或责任限额。
(2)单个共保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赔偿,应根据并不超过其承保比例。
40、重新安装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1、模具条款(1.2.3.4.)
本保单所承保之工模,如遇损失仅按工料价值理赔。至于其他设计费用,则不包括在本保单赔偿范围之内。
42、垫板条款(1.2.3.4.)
被保险人保证本保单项下的所有存货均放置于高度不低于 厘米的垫板上;否则,水深低于 厘米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3、建筑物变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建筑物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工程合同价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4、小型未完成建工项目保障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一些小型未完成工程在保单列明的地址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工程最高合同价不超过: 。
45、工人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允许工人在营业处所内或周围进行修理或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本保单条款的违背。本条款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6、自动承保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新增财产完全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负责(除非另有其他保险)时起自动适用于所有这些新置、新增财产。但本公司在本扩展项下的责任不得超过各保险项目保险金额的 。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 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 天内将新增加财产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条款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8、烟熏损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烟熏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烟熏”指位于保单列明地点且由烟管或通风道与烟囱相连的供暖或烹饪装置,突然、不寻常和错误的运转导致的烟熏, 但来自火炉或工业设施的烟熏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9、车上货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的车辆在尚未卸货的情况下在保单载明的场所内过夜,如该货物遭受本保单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0、关税条款(1.2.3.4.)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需承担的关税及其他类似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
51、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被保险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锅炉及压力容器本身的损失。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及操作人员的许可证书,并保证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2、放弃评估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不动产遭受损失,总索赔金额不超过 ,不要求就未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但是,本条款不适用于在不足额保险的条件下承保的项目。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3、艺术精品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艺术品和美术画,每件艺术品的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详见清单。
54、错误和遗漏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新取得的或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发现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5、“三停”损失保险条款(1.2.3.4.)
本保险条款扩展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被保险人自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水、供电、供气突然中断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6、合约承购者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所承保之建筑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毁损或灭失时,若被保险人已签订将其持有建筑物权益出售的契约,虽然此交易尚未完成,惟在该交易完成时,买方承受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契约所得享有的相同权益。
57、先于责任方理赔条款(1.2.3.4.)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使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取得相应的索赔权利,但可以不用等待其赔偿资金,可以由保险人先行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相关追偿权益转让保险人,并积极配合追偿工作。
58、产成品定损价确定方式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成本核算为被保险人的核心机密,当产成品全损时,其成本价定损价格确认方式为,以销售发票不含税价格为基础,乘以当期或上期利润表上所载明的相应产品的成本和销售收入比,再乘以1.17换算乘含税成本,即
定损价=不含税销售价×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17+运输、保险、仓储等已经发生的费用。
本条款仅限于在被保险人按照达到此种计算效果的方式投保仓储物的前提下适用。
59、保密条款(1.2.3.4.)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交付的文件、资料、物品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任何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业务函电、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信息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并约束本公司的员工对被保险人的前述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员工未遵守本条保密义务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被泄漏,则本公司同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0、叉车责任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叉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叉车合格证书,并保证对叉车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61、压力管道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压力管道(包括任何容器所附压力管道)爆炸造成本身的物质损失及对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赔偿,但以下列赔偿限额为限。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2、现场保护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已经造成或可能危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中断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统一被保险人在没有现场查勘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险人同意对由于施救、抢修造成的现场破坏不影响本保单保险责任项下的索赔。但被保险人应及时报案,并提供详细地出险经过报告和必要的照片、索赔单证等。
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3、外汇汇率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理赔中如果涉及外汇,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汇率,应按照损失发生当天公布的外汇汇率中间价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64、除外责任明晰条款(4.)
对于除外责任之(一)、(二)两款,兹约定如下: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和费用;
但因前二款原因引致其他保险标的之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5、山泥倾泻及地陷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有效期内,本保单扩展承保营业场所发生地陷或山泥倾泻直接导致被保险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
一、下列意外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1. 山坡侵蚀;
2. 地面隆起;
3. 工程完工五年内结构下沉或地基陷落;
二、地陷或山泥倾泻造成的通路、车道、篱笆、门、边界及防护墙的损失;
三、除非特别承保,清除地陷或山泥倾泻的残骸,或地陷或山泥倾泻后清理现场的费用;
四、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原材料缺陷直接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任何形式的后果损失和间接损失;
六、每次事故免赔额 ,以连续的72小时作为一次事故。
但是,
一、被保险人应保证被保险财产处于良好的维护之中,并克尽职责防止所保风险引起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 在被保险财产的地下、周围或附近开始任何挖掘作业。在此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变更或注销本保单所提供的保障。
2. 任何本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影响到现场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涉及被保险财产),或影响到其周围环境。
66、共保条款(1.2.3.4.)
不论是否有其他不同的规定,本保单中被保险人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被保险财产总价值的 ,保费也据此计算。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而实际的保险金额少于保险财产总价值的 ,被保险人将作为共同保险人,以使保险金额达到此数,并据此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按比例承担责任。本保险单项下如有一个以上的保险项目,每一项目都将独立地适用此条款。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7、合同价格条款(仓储物)(1.2.3.4.)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已签署销售合同但尚未运出的,被保险人对其负有责任的货物,由于发生火灾或其他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失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完成销售,本公司应以该销售合同的金额作为计算本公司赔偿责任的基础和适用比例分摊赔偿原则的基础。
68、增加资产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财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类似财产保额的 为限。被保险人须每个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并按日比例交付自新增部分开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9、自动升值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本保单明细表所列各项目的保险金额应在本保险期限内,按已过期限与总保险期限的比值乘以 的比例来增加。
除非保单另有规定,本条款只对保单生效之日的保险金额有效。
被保险人在每次续保日期,均应通知本公司下述情况:
l)每次续保开始时需要保险的金额;
2)续保期内需要增加的百分率;
如不按上述执行,本条款规定停止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上述项目在续保期的保险金额将转为明细表中各项目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0、新取得财产条款(1.2.3.4.)
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单列明的营业处所新取得的财产,但以保险金额的 为限,且被保险人须在新取得之日起 天内向保险公司申报该财产的价值。
71、所有其他物品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所有其他物品”应包括:
1. 没有特别承保的现金和邮票;
2. 文件、手稿和商用书籍,但其价值仅限于作为文具材料,以及用以完成它们所需的人工费,但不包括其中所含的信息的价值;
3. 电脑系统资料,但仅限于其硬件材料的价值及为恢复原有数据而需花费的人工及电脑费用(但不包括任何有关获得、制作这些信息的费用及其中所含的信息对被保险人的价值);
4.模具、模板、设计图纸;
5.雇员的衣物、工具和其他个人用品(助动车、自行车、手提电脑和移动电话等除外)。
但每人赔偿限额不超过 /每个雇员, 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2、雇员/委托人物品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雇员的个人物品(每人赔偿限额 为限),但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的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3、玻璃破碎扩展条款(1.2.3.4.)
兹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因承保风险导致的玻璃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一)火灾;
(二)地震。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的条件不变。
74、碰撞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控制的运输工具、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围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5、冷藏货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的温度变化,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但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6、存货变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赔偿被保险人因冷冻或冷藏设备不可预料及突然的故障导致的存货变质的损失,但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7、临时移动条款(1.2.3.4.)
本保单承保被保险财产(存货除外)出于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在同一营业处所内或在 境内通过公路、铁路或水路向其他营业处所临时移动时发生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对本保单项下各项目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临时移动的财产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建筑物(不包括装修及设施)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 。
如该财产投保其他保险,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被保险人托管的财产,机器设备除外。
78、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保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时间从移动之日起 天为限。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场所内部财产保额的 ,以少者为准。
本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在别处保险的财产。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9、分摊减免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火灾或本保险单项下其他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全损需进行重置,在财产损毁开始之时应予发生的重置费用,超出保险金额达 以上,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超出部分的自保人,并将相应地按比例承担损失。保险单中与本附加条款有关的每一项目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0、定值保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应为保险财产的约定价值。一旦发生损失,本公司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1、租金条款(1.2.3.4.)
本条款扩展承保于本保单明细表所列的固定资产因本保单承保风险而遭受损坏或灭失,使其无法出租,造成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租金损失。
“租金”指下述金额:
因使用、占有被保险人装修、配置的保单列明财产,被保险人从承租人处收取的全部预期毛租金收入;
保险人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应按损失租金的时间占租金保额时间的比例进行计算,并以明细表列明的租金保额为限。
赔偿限额: ;
赔偿期限: ;
免赔额: 。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2、租赁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为避免营业中断,对不再适合使用的受损保险房屋建筑或设备进行重置期间所必须另行支付的临时租赁费用,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 。
83、电泳池涂料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电泳池涂料,涂料循环系统因保险责任造成停机、槽内的涂料温度变化、涂料受损而发生的损失及清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损失金额的 。
84、自燃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地址内的财产因自燃原因造成的物质损失风险。
自燃:在通常条件下,可燃物质和空气接触发生缓慢的氧化过程并析出热量,当热量不能全部散发时温度随之提高。当到达这种物质自行燃烧的温度时,就会自行燃烧起来,这个现象叫做自燃。
85、在制品损失保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生产线上的在制品因线路运行不稳定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碰撞、挤压、掉落等引起的损坏或损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6、成品车试车检验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成品车辆在例行试车检验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碰撞、摩擦引起的损坏或损毁。
87、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特约保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成品车辆露天存放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成品车辆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与主险保险责任一致,但尘土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8、展览会、展示会与商业表演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投保人外出参加在中国大陆境内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示会、商业表演、博览会或宣传活动时,因保单所保风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包括从布展前到撤展后在展会或表演地点所在行政市内的运输和存储。
在保险期内,保险人承担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9、非保险地址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非保险地址内被保险人自有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含阱)因保险事故造成自身的物质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0、虫蛀鼠咬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同意承保因鼠咬虫蛀及其他动物侵袭及飞禽的粪便引起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1、污闪损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污闪”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
“污闪”:即电气设备的绝缘子在遭受自然或工业污染后,附着在其表面的污秽物具有一定的导电性和吸湿性,当遇到环境湿度较大时(如毛毛雨、小雪、大雾等天气),绝缘子的绝缘水平大大下降,其表面泄漏电流明显增加,在工作电压下可能会使绝缘子发生闪络事故,从而导致设备本身损坏或线路跳闸。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2、冷冻、冷藏物品变质条款(1.2.3.4.)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存放在保险处所冷藏库中的物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变质或腐烂而造成的损失:
1)由于上述器具的内在原因造成损坏、停止或不能运作引致温度上升或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冷冻气体从上述器具中溢出而造成的损失:
3)由于公共事业当局的非故意行为或非抑制或管制供应的行为导致不能供电、供气,而造成的损失;
4)在保险期内发生其他任何不属于本保单注明的除外责任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本公司的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存货的保险金额。
对任何三年以上的冷藏柜,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由认可的冷冻工程师/公司进行维修。
93、水费损失扩展条款(1.2.3.4.)
被保险人因水管(包括地下水管)、水箱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致溢水而引起的被保险人水费增加,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本公司只负责事故发生当月超过事故发生前12月平均用水量的损失,且赔偿责任以每次事故及全期累计不超过 为限。
94、导线“舞动”损失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因导线“舞动”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导线“舞动”:指输电线路在外力的作用下(如刮风、线路覆冰局部脱落、意外撞击等),可能出现导线振动、摆动、跳跃等现象,从而发生导线碰线短路、接地、断线及杆塔倾倒等事故,以致引起输电设备发生损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5、水渍险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因下列事故所致的损毁或灭失,依照本保险契约条款之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储水设备破损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设备、蒸汽管、冷暧气及冷冻设备之水蒸汽之意外渗漏;
(三)雨水、雪霜由屋顶、门窗或通气口进入屋内;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
(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储水设备本身之毁损或灭失;
(三)自动消防装置之渗漏所致之损失;
(四)供水、朝汐或地上水只泛滥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五)沟渠、下水道之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六)由建筑物之墙壁、地基、地下室或办道溢流渗漏之水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七)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损、干裂、锈蚀、虫蛀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八)因气候变化引起潮湿及发霉所致之损失;
(九)雨水、雪霜经由已毁损屋顶、门窗进入屋内所致之损失;
保险单所记载事项与本保险条款所记载事项抵触者,以本保险条款记载事项为准。
96、未受损之附属或接口设备附加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对于任何承保之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因保险事故发生遭受毁损或灭失而无法置换时,其附属或接口设备虽未受损,但已无法单独使用,则此附属或接口设备无法单独使用之损失,将视同保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
本公司对于未受损但无法单独使用之附属或接口设备之赔偿责任,每一事故以该受损标的物赔偿金额之百分之十为限,但不得超过人民币 万元。
97、委托加工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外包加工的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毁损或灭失时,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每一处所最高责任限额合计不超过 。
98、装卸及吊装保险条款(1.2.3.4.)
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人的财产在车辆装卸过程以及吊装过程中或委托第三人进行装卸或吊装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则应先向第三者索赔,但无需等待第三人的赔付,即可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99、温度变化条款(12小时)(1.2.3.4.)
经双方协商并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保单列明的责任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冷藏设备的损坏或者失灵引起温度变化,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待售存货、商品或者半成品的损失,但温度变化只限于12小时以内。被保险人清除或者在其他地点存放以上受损货物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100、抗辩费用扩展条款(1.2.3.4.)
在适用本保险全部约定的前提下,对于向被保险人和/或其董事,高级职员和/或其雇员所提起的由于由被保险人照料、保管或控制的他人财产发生所承保的物质灭失或损坏而导致的诉讼或索赔,就于被保险人的上述责任范围内针对上述诉讼或索赔进行抗辩而发生的成本或费用,本保单予以承保。即使该索赔或诉讼并无事实依据或为欺诈性的,但保险人仍可以不受影响的对于该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谈判或和解且认为该等行为系有益行为。
101、软件再制作费用(1.2.3.4.)
本保险承保活数据处理媒介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或损害而产生的重新制作的费用。
102、查找断点费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负责赔偿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导致线路中断,被保险人查找断点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为地埋通信线路每个断点 元,架空通信线路每个断点 元,但对于架空通信线路有明显断点的事故该费用不予赔偿。如果为架空通信线路发生中断,只要在一个杆档之间,不管有多少线路,查找断点费用为 元。
103、消防损失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应当负责的由于消防服务部门在被保险场所熄火过程中使用水或化学物质,致使第三方财产受到损失所需负的法律责任。
104、其他附加责任条款(2.3.4.)
本公司对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突发的或意外的和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以及必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负责赔偿:
1)锅炉和压力容器;物理性爆炸;严寒;
2)斗提、斜拉链、斜槽、皮带传输带、皮带运输机、(含皮带运输机罩)、电缆等其他不属于正常或例行更换的损坏或非正常的损坏;
3)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
4)发生保险事故后为抢救或防止事故扩大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机器设备的损失;
5)保险机器设备损失而采取的措施、保护、整理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等费用;(3)重建、替换或修理、修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保险人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赔偿,保证被保受损财产恢复至损害前的状态。
成对或成套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赔偿,应以能使该整套项目达到受损前的状态为限。
105、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 (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
但必须以下列几项为条件:
(一)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
(二)焊缝已经X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万元,累计 万元。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6、在建工程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实施管道铺设工程建设(包括试车和燃气置换)时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中“物质损失部分”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被保险人应在该工程开始建设前1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保险人,并电话或书面告知保险人要求知道的相关信息(该信息不应涉及被保险人的商业机密)。该工程一旦完工,被保险人应及时按预算或决算价格向保险人按日比例补缴相应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7、财产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被保险处,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该时间不得超过CONCEALED DAMAGE CLAUSE条款中约定的期限90天),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单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条款每次事故免赔额: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8、新机器设备特约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未来一年投入的新机器设备,保险人对于其投入生产时,其机器设备调试、检修阶段发生的由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9、车载式系统产品路试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或占有的车载式系统产品在 区域内进行路试的行驶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自身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应提前向保险人申报相关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测试安全。
双方进一步约定本车载式系统产品的底盘车自身的物质损失部分按照保险人经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辆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定责定损。
每一套车载式系统产品的测试综合费率:
保费计算:申报的投保金额×综合费率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10、出口设备临时储存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出口设备运输至境外目的地(货运险保险责任终止后)因故无法及时安装而存储于指定地点的过程中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应提前向保险人进行申报,并按照日比例补交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11、存放客户处备品备件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了维修保养而存放在客户(包括国内外客户)处的现场备品备件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每一客户处现场备品备件的赔偿限额为 或等值外币。被保险人客户的地址清单后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均不变。
112、水道清理费用条款(1.2.3.4.)
本保单扩展承保因保险事故需要清理、清除或处理其营业处所及邻近范围内管道、沟槽、下水道,而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3、有价值商业资料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重新制作有价值的商业资料,无论使用翻印、缩微胶卷拍摄或基于数据复原而使用的电子存储方式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和与之相关的人力成本,但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 。
114、内部移动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同一营业处所内部的移动过程中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
115、水箱、水管水损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由水箱、水管爆裂或外溢造成的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
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1)对水箱和水管自身造成的损失;
2)安装自动喷淋装置引起的泄漏或外溢。
116、便携式电脑扩展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已在本保单项下承保的存放于营业处所内的手提电脑由于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暴力入侵的偷窃、入室行窃或暴力抢劫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行为导致的损失),但必须提供警署的立案报告。被保险人应提供清单。
双方进一步约定,本保单对无人照管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手提电脑的损失不予赔偿。
除以上约定外,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7、自动喷淋水损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一)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二)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三)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
本条款的赔偿限额为: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8、损失通知条款(1.2.3.4.)
若有其他内容与本条款不符,以本条款为主。在通知保险人发生或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的权利不得因其非有意的延迟、错误、遗漏而受到损害。
119、按揭条款(1.2.3.4.)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损失,本公司将会根据相应的利益赔偿给抵押权人或所指明的受让人,并且抵押权人或指明的受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利益不因抵押人或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的行为或疏忽而无效,也不会因为抵押权人或指明的受让人不知情的保险建筑的风险增加。但是抵押权人或指明的受让人应当在其知道任何所有权的变更或本保险不接受的风险增加的情况后通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要求自风险增加之时起支付适当的附加保费。
双方进一步同意,无论何时本公司要向抵押权人或所指明的受让人赔付本保单项下任何金额的损失,并主张抵押人或所有人没有责任,本公司被立刻合法的赋予在该赔偿额度范围内取代抵押权人或所指明的受让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而抵押权人或所指明的受让人应当做到并且执行所有为了取得更好的追偿效果而必须的或是本公司合理要求的这些或进一步或其他的行动、行为、转让、委派、文件和事情。但是该种追偿不能影响抵押权人或所指明的受让人取得全部索赔金额的权利。
双方明确在本公司和被保险财产的抵押人或所有人之间,本条款的内容并不包括或被认为包括任何放弃向被保险财产的抵押人或所有人行使的权利,也并不减少根据本保单或法律规定而应由被保险财产的抵押人或所有人承担的义务,而且这些权利和义务就本公司和被保险财产的抵押人或所有人之间依然完全充分有效。
本公司保留任何时候根据保单规定取消保单的权利,但在本公司向抵押权人或指明的受让人发出该取消保单通知的10天内,本保单仅对于抵押权人或指明的受让人的利益依然保持有效。该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照上述通知取消保单。
120、恢复记录和准备索赔条款(1.2.3.4.)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
(A)编译记录的成本,但仅限于所用的材料,以及花费在制作这些记录的人工成本;和
(B)被保险人根据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要求而制作和认证信息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最高赔偿限额为: ,作为保单保险金额的一部分而并非增加了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1、扩展承保中国境内未列明保险地点(1.2.3.4.)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同意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存放于中国境内未列明地址内的,为被保险人所有或须承担责任之财产,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致损坏或灭失所形成的损失。但每一地点的赔偿金额将不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