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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室内盗抢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约定的保险财产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二)有明显翻墙掘壁痕迹的盗窃;
(三)入室抢劫。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载明,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雇佣人员或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财产连续超过六十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于被保险人过错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无法确定或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公安机关证明。
第十二条 保险人赔偿后,若公安部门追回了保险财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协商确定被追回财产的归属。如果被保险人要求领回其被盗财产,必须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保险人赔偿后,如经公安部门侦破案件,发现依据本附加险和主险责任免除的有关内容,保险人不应进行赔偿的,则保险人有权收回已支付的赔款。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投保人可在主险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约定的保险财产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室内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
(二)相邻住户室内的管道爆裂、渗漏。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管道试水、试压;
(二)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三)室内装修或其他装饰、维修工程。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在主险约定的保险财产范围内的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家用电器)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供电电压或供电频率异常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使用不当;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保险财产本身老化或存在缺陷。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释义
第九条 供电电压是指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用电协议所规定的电能计量点的电压。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家居玻璃意外破碎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财产
第四条 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房屋所安装的门窗玻璃、玻璃屋顶,以及房屋室内固定在家具上的玻璃、室内装饰用玻璃、镜子(手镜除外)属于本附加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由于意外事故造成本附加险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租房费用及租金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本合同主险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日租金补贴金额,但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提供租金补贴,补贴期不得超过实际修复期。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日租金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租金支付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前房屋出租合同或其他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额度的证明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下列公式计算租金损失赔偿金额:
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天数
当本合同列明的日租金赔偿限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时,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按日租金赔偿限额计算;当日租金赔偿限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时,日租金损失赔偿金额按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的日租金金额计算。
赔偿天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房屋的实际修复天数扣除本合同列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实际赔偿金额达到本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故意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总 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房屋内或其专属阳台、庭院内发生意外事故或因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意外倒塌、脱落、坠落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打架、斗殴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八条 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十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采取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赔偿责任。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依据:
(一)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按照上述方式之一确定每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后,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还应在此基础上扣减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免赔额,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的10%。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保险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十四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