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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伤残或死亡。

    (三)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四)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一)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二)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三)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四)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

    (五)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副页。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沿海内河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以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定)

    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丧失四指

    2.丧失拇指全部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丧失脚趾全部

    8.丧失大趾全部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40

    25

    10

    6

    3

    1

    15

    5

    2

    1

    (六)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