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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第三者死亡或残疾责任保险条款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导致第三者死亡或残疾(不包括本船船员及旅客),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第三者人员伤亡的间接损失或责任;
四、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