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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包括扩展类和规范类两大类,共21个附加险条款,其中扩展类附加条款15个,规范类附加条款6个。
附加险条款目录
一、扩展类
01.就餐时间条款
02.24小时个人意外事故条款
03.海外商务旅行条款
04.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
05.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06.附加疾病医药费保险条款
07.第三者责任条款
08.上、下班责任条款
09.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10.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11.扩展工伤责任认定条款
12.食品、饮料中毒条款
13.特殊天气条款
14.境内公出条款
15.短期海外公干条款
二、规范类
01.保费调整条款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03.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04.自动保障新增雇员条款
05.申报工资条款
06.月申报条款
一、扩展类
01.就餐时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人住所地址内就餐时遭受伤害或死亡,可视为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24小时个人意外事故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24小时内所遭受的永久性伤残、死亡。
对由于被保险人直接承担的因为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的下列活动引起的责任,本保险不负责赔偿:打猎、登山、任何形式的竞赛、滑雪、酗酒、服用药物或狂欢。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海外商务旅行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列明地点) 内的商务旅行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本附加险的司法管辖权为中国境内。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运动会和社交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会、典礼和其他社交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紧急运输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所必需支付的必要的紧急运输费用(包括直升机服务费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 元。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附加疾病医药费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药费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07.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对被保险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8.上、下班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上、下班的途中(合理的行走路线)因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上班:指雇员按惯例从固定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指定的工作地点,包括因工作需要前往相关企业、单位。
下班:指雇员按惯例从被保险人地点返回其居住地。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是包含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之内的,而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人赔偿限额:
09.核子辐射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由于其所聘用员工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的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的伤残、死亡或由于辐射使员工患有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0.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所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发生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主险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1.扩展工伤责任认定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已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即使未在保单中特别约定,保险人仍可依据保单有关赔偿方式以及赔偿限额的约定来作出赔付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2.食品、饮料中毒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向其雇员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雇员意外伤亡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3.特殊天气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特殊天气条件下,应被保险人要求,仍前往工作地点工作,雇员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及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身故。
特殊天气包括台风、暴风雨、雷暴情况。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4.境内公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15.短期海外公干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01.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或年度工资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或年度公司总额进行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通过30天的时间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非列明方式承保附加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全体雇员全体投保本公司雇主责任保障保险的前提下,本公司同意本保险采用不记名保单方式承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自动保障新增雇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员工,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出具相应的人事记录及用工合同。被保险人离职的员工也自动终止保险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申报工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按被保险人所申报的雇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6.月申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应于每月月底申报当月新增或减少雇员的名单。经保险人认可,新增的雇员按当月实际入职日期予以承保,被保险人按日比例交纳相应保费;减少的雇员自离职之日开始取消承保,保险人按日比例退还相应保费。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