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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管家式”团体帐户式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参与投保团体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员工,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可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2.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进行门诊或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3.体检、牙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健康体检、牙科保健在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各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及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
保险人所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将从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中扣除,以上各项保险责任每次累积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当日的个人帐户金额为限。除本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其个人帐户金额为零时中止。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或从其它福利计划、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承担剩余部分,并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其个人帐户金额、附属被保险人帐户金额(如适用者)的处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或故意致被保险人患病;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自虐或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