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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所载雇员在从事指定职位或岗位工作中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受的现金或资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是在保险期满6个月后,或在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6个月后才发现的,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被保险人的营业性质或雇佣的职责雇用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没有本公司的认可,减少雇员的报酬,或者被保险人没有切实遵守保证账目准确性的预防措施和检查;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工作错误、疏忽、过失或经营无方;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向被保险人借贷;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从事与其职位或岗位无关的行为;
(五)与被保险人的雇员无关的外界盗窃;
(六)被保险人日常经营中发生信息数据的接收、输入错误;
(七)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八)核爆炸、核辐射;
(九)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收入或利润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佣金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商贸活动中直接或间接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为取证本保单项下已造成的损失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四)被保险人用于核查雇员欺骗或不诚实行为所致损失而支出的费用,但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不在此限;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乘以本合同所载雇员人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得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承保事项之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经营范围变化、雇员岗位和职责明显变化、指名岗位雇员变动了岗位、经营绩效出现负面状况、部分或全部员工减薪等。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二十条 一旦被保险人发现任何保单所载员工的欺诈、不诚实行为导致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说明雇员的下落及当时所发现的欺骗行为的细节,并应在上述通知后三个月内提交本公司索赔的全部细节,并提供索赔的证据。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有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有关员工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事故原因证明;
(五)必要的账册、单据;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所造成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应扣除造成损失的雇员在被保险人手中的钱以及如无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被保险人本应付给雇员的钱,并且保险人的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是指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
现金:具有一定面值、可供流通使用的货币、铸币、纸币,以及支票、汇票和电子现金等价物。
资产:本保险合同所指资产包括现金、基金、产品、实物资产、证券以及有价值的电子档案资料和电子数据处理设备。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指被保险人的雇员出于某种目的和动机,利用职务便利故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刑事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指任何必须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被指定行使审核权力人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的信贷、担保等业务项目,由于其审批过程中疏忽或故意疏忽而批准了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被批准条件的信贷、担保等业务项目造成经济损失;或由于其在审批过程中有意或无意被其他人私自使用审批印鉴,而实际上完全未能正常行使其审核职能,使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被批准的信贷、担保等业务项目仅仅在形式上被批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每次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就一名或若干雇员共同造成的损失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年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365)×(累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实际保险期间:是指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本保险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剩余保险期间:是指自本保险合同终止日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