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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附加现金、金银珠宝盗抢险

    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且其盗抢险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含10000元)的投保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现金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金银珠宝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时,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所致的直接损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仍未查获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因他人在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现金、金银珠宝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现金、金银珠宝的损失;

    (四)保险现金、金银珠宝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发生现金、金银珠宝盗抢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

    三、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附加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的6%为限,最高保险金额为6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1000元、首饰5000元。

    四、赔偿处理

    赔偿处理方式同盗抢险处理方式。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