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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赔偿限额
本扩展条款的赔偿限额以2000元人民币为限。
三、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 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付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
(三)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本公司。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